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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书(通用33篇)

2024-03-13 00:06:07合同范本打印
物业管理合同书(通用33篇) 出租人: 房地产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承租人:(下称“乙方”)住所: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鉴于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 之物业,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

  9、允许实行多种经营方式,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

  10、对本小区内公共水电费开支项目据实分摊给业主;

  甲方的义务:

  1、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依法经营;

  2、接受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的意见、建议,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增拟、修改或增删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3、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要求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4、每半年向乙方公布公摊费用收支账目;

  5、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6、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7、提供优良的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8、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当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10、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需经业主委员会核实认可;

  11、除单独收取保管费用且因甲方重大过错造成的项目损失外,甲方不承担对乙方财产的保管、保险及损坏赔偿责任,不承担因治安刑事案件、意外事故对乙方造成意外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以下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名下物业所有权的各项权益;

  2、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利;

  3、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4、表决通过业主规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5、有权参与表决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行为,就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建议和意见;

  7、有权制止违反小区管理制度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规约》的有关规定;

  2、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3、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和规定;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据实际分摊小区内公共水电费的开支项目,如加压水泵、变压器、路灯、楼道灯、公共卫生间、绿化用水电、景点用水电等;属于为业主服务的设施、设备损耗的水电费,由受益业主据实分摊;

  5、如转让房屋时,须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并书面告知受让方在十五日内与甲方签订本协议,若按时签订,其原业主利和义务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6、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规约》,按照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7、装饰装修房屋时,须与甲方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与装饰负责人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及交纳相关费用;

  8、按照公平、诚信、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随意排放空调循环水和生活用水,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9、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0、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的畅通,在非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堆放弃置物品、垃圾和停放车辆;

  11、维护楼房整体统一、整洁、美观,在安装空调外机时须按原房屋设计及甲方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安装,不得在楼房的外墙和阳台架设招牌、广告牌、檐篷、托架、灯箱等;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主要是房屋主体承重墙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走廊通道等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主要是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设备、天线、供电线路、通信线路、照明、消防设施、发电机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护和小修。

  (三)园林绿化管理

  1、对绿化物进行定期浇水、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拔除杂草;

  2、对园林设施、景点进行维护。

  (四)环境卫生管理。对本小区内公共部位、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灭“四害”等经常性的管理。

  (五)安全防范管理。设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值班,负责本小区内公共场所的安全防范和公共秩序管理、维护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盗窃、斗殴、火灾等突发事件。

  1、维持小区内正常的工作、生活公共秩序;

  2、协助公安部门防止和排除小区内各种不安全因素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3、协助消防部门消除内小区内消防隐患,及时处置各种消防事故。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主要负责小区内道路及道路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1、防止小区内道路及道路设施被损坏;

  2、维持小区内安全、畅通的交通秩序;

  3、制止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车辆停放井然有序,保持道路畅通;

  4、制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危险腐蚀物品的车辆进入本物业,以及漏水、漏油、无牌车辆进入停车场。

  (七)物业资料的管理

  1、建立住户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资料;

  2、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查询方便。

  (八)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国务院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小区物业装修进行管理。小区内从事装修的单位须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装修须按程序申报,遵守建设部110号令规定要求,保证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侵害他人权益;装修施工队伍须服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

  (九)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接受业主委托,节假日组织服务范围内的业户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十)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1、受业主委托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有偿维修养护;

  2、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各类有偿服务;

  3、根据物业内的情况和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偿社区服务及商务服务;

  4、法律政策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按照《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二)在业主、住户(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装修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住户(非业主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1、保持房屋外观整洁、完好;

  2、保持公共设备运行正常良好,一年内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3、保持公共垃圾日产日清,公厕、垃圾箱等专人专管,不污染小区环境;

  4、保持小区内公共绿化、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5、保持小区内交通道路畅通,车辆正常有序通行,无乱停乱放现象,交通秩序正常良好;

  6、对小区实行24小时巡逻,保持小区内治安环境良好,公共秩序井然有序;

  7、保持消防设备完好无缺,可随时应用,预防责任区域内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备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本协议约定进行维修;小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返修率不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

  (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六)定期听取业主、住户(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对合理的建议及时整改,整改率达95%以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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