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通用31篇)
包括但不仅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空调、暖气干线、供水设备、配电系统、建筑内消防设施设备、供水系统、
保安监控系统、电力系统、卫星电视系统、电话系统、电信系统等系统。3.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于本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但不仅限于: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停车场等设施。
3.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共道路、商业广告网点等设施。
3.5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3.6本物业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与清运。
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场地、公共场所、房屋建筑物公用部位等。
3.7本物业区域内交通、车辆的行驶及停泊。
3.8配合和协助当地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维持本物业内公共秩序。包括区域内的'安全监控、巡视、消防管理、门岗执勤。
3.9配合项目开展甲方实施的各项活动。
3.10负责向本物业之受益人收取或代收下列费用:
(1)本物业管理服务费;
(2)能源耗用费(包括水、电、燃气等);
3.11甲方单位面积内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甲方提出托时,乙方应接受托并合理收费。
3.12本物业内的空置面积部分的维护与管理。
3.13本物业内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整理与保管。
3.14其它托管理
(1)协调甲方与物业使用人处理工程的.质量问题;
(2)协调甲方所聘的施工队或承包公司处理房屋在交付使用后遗漏的工程问题;
(3)处理所有对于本物业管理的投诉及维修申请。
3.15有关甲方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条、托管理期限:
4.1本协议的托期限暂为年,即由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4.2本协议届满时,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可延长期限。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如果有意延长期限,应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另一方发出延长本协议期限的书面意向,双方应在本协议届满前达成延长期限的书面协议。否则本协议在期限届满时终止。
4.3协议期满时,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并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
第五条、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力、义务:
(1)监督乙方在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
(2)审定乙方拟定的本物业管理制度。
(3)审定乙方本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4)托乙方对本项目使用人按照甲方要求进行针对性服务与管理。
(5)如本物业建筑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对房屋质量负全部维修责任,如托乙方返修,由甲方负责支付全部费用。
(6)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提供合理面积办公用房(具体面积见本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物业的管理用房,并提供相应基本的办公条件及设施。
(7)负责收集、整理本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移交。
(8)协调、处理本协议生效前发生的本物业管理遗漏问题。
(9)协助、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支持乙方为保障良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必要措施。
5.2乙方权力、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物业管理制度。
(2)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业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第三者。
(3)为本物业管理部门编制合理的人事组织架构,并保证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
(4)制定本物业管理公司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程序与各岗位职责。
(5)招聘本物业管理公司各岗位员工。负责培训各岗位员工有关本物业管理的专业技术,包括礼仪、礼貌、行为规范、业务训练等。
(6)制定一切有关日常本物业管理所需的文件与表格,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等。
(7)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方案和中修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8)负责编制本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供甲方审批。
(9)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全部工程图纸、管理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备需要时查验,并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返还甲方或移交给继任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6.1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照乙方测算并经双方认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6.2本项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为元/月.建筑平米。
6.3空置面积管理费:甲方按乙方所定收费标准全额支付乙方空置面积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6.4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和公共绿地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中修以上项目费用由甲方承担。
6.5在本协议期限内,如与政府价格政策变动,协议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新出价格进行调整。
第七条、物业服务质量承诺:
乙方参照本项目所在地区同类项目政府颁布之最高等级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向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匹配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管理费用的运作模式:
8.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物业管理实行包干制。
8.2在乙方提前向甲方作出项目预支酬金支出书面知会时,甲方未能及时回复,给乙方在物业管理过程中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8.3在本项目正常管理期间,甲方应按所定标准缴纳费用,乙方按预算执行支出,接受甲方的监督。
8.4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提交一次物业管理运行成本及费用支出报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九条、保险:
本物业的全部保险应向当地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投保,其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等均按中国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本物业实际情况办理。本物业在正常使用管理期内,乙方负责购买本物业所需投保的保险,此项费用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任一方未按协议约定事项执行的,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均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0.2在物业管理中,由于甲乙双方任一方过错,给物业使用人造身财产损失的,过错方应负责进行赔偿。
10.3由于甲乙双方任一方之过错,造成存放于此方的管理文件、档案、财务资料等的遗失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0.4由于甲乙双方任一方存在违法行为,致使对方解除协议的,违法方赔偿因此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10.5甲方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之规定承担保修责任。若甲方不予承担,乙方发出限期修改的书面通知,在通知期限届满甲方仍未予答复,且情况紧急,则乙方可以代为保修,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按乙方要求及时足额补偿乙方。
10.6甲方在乙方接管物业时,若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提供必要技术档案资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10.7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故解除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解除协议方应赔偿对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协议的终止:
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一方终止协议:
(1)若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所列明的责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无须对乙方、乙方派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做出赔偿或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管理责任而使甲方受到地直接损失;
(2)乙方未能按协议条款中所列收到本物业空置面积管理费时,有权给予甲方提前一个月的书面通知后提前解除本协议,而无须对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人做出赔偿或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对应收而未收的本物业空置面积管理费向甲方追讨
11.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可以充足理由,于提前一个月给予对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在发出及收到终止通知后的一个月期间,甲、乙双方仍需履行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就协议解除事宜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均不需要向对方作出赔偿或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