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个人购房合同书(精选28篇)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 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告知买受人的;
2、因政府政策原因导致延期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预期时间,分别 处理: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 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4%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 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叁的违约金。
第九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 到买受人所购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交接。
房屋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签署房屋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买受人应在出卖人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合同结算面积误差款和其他应 付费用。
第十一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的 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一的标准 设计要求。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附件一的标准恢复到原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72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 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五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做 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 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 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的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提请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槐荫区法院诉讼。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页,一式 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 人执 ___ 份,买受人执 ___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___ 年____月____ 日 ____ 年____月____ 日
无锡市个人购房合同书 篇27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事项订立本《购房协议书》,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认购甲方的位于 大同路大同小区20栋3单元4-2号的住宅,建筑面积。
二、合计人民币:元(大写:贰拾万零叁仟元整),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甲方保证此房的水、电、气、闭路全部完善)。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向甲方交付签约金人民币元整(大写:壹拾玖万元整),剩余在办理产权过户拿到房产证当日付清。甲方另开《收款收据》。
四、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
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5、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7、此房以后升值利益与甲方无关。
8、房屋交付后的责任由乙方承担,房屋过户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