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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专项贷款)(精选35篇)

2024-03-31 22:13:10合同范本打印
委托协议(专项贷款)(精选35篇) 委托方(甲方):;住所:。受托方(乙方):;居民身份号码:;住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事项1、甲方自愿委....

  (6)海关查验代办服务费:查验代办服务费:外港、吴淞RMB100元/票,洋山(含车费)RMB200元/票。

  (7)检验检疫代办报检服务费 :民生路: RMB100元/票;

  (8)换单服务费:每票加收 RMB100 元(含快递费)。

  (9)其它额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2、乙方在报关过程中所发生的特殊费用,乙方应将所发生费用的具体事由项目及金额电话或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确认。

  3、甲方对所委托报关业务可能产生的关税等税费,应提前做好付款的准备,乙方应及时反馈信息。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对特殊费用、关税等税费的确认,由此产生的额外风险、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单证更改,以海关扣分情况确定更改费用,按RMB200元/分计费。向甲方计费。反之则由乙方承担。

  5、结算方式和时间:

  甲乙双方在当月报关业务完结后,由乙方出具费用账单与甲方确认,在甲方确认账单无误之后,由乙方出具发票。甲方承诺在帐单开出之日起 20 天内按帐单所示金额支付给乙方报关费及相关费用。若甲方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未能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不予返还甲方的 报关单等有关单证,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进出口其他:

  1、 双方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附件及有关书面确认件,均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2、 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和争议,均应提交上海海事法院解决。

  3、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续延一年。

  4、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昭信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协议(专项贷款) 篇18

  出质人:

  身份证号:

  住 所:

  现居住地: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委托代理人:

  (须提供出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号:

  住 所:

  现居住地: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质权人:中国光大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受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综合授信协议》(以下称“综合授信协议”)的切实履行,出质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质权人出质,为受信人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将产生的债务向质权人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以担保受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债务。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主合同:是指质权人与受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质权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

  第二条 具体业务合同:是指质权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以下称“具体授信业务”)时与受信人所签订的单笔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 违约事件:是指本合同第十二章规定的任何事件。

  第四条 质物:被出质的动产或权利。

  第五条 相关公司:与质物有关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时的关联公司。

  第三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质权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所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为

  。

  出现下列情形,主合同的债权确定: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三)质权人与受信人终止主合同或质权人与出质人终止本合同;

  (四)质物被查封、扣押;

  (五)受信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吊销、注销、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合称“被担保债务”):

  1. 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和

  2.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

  第五章 质物的设定

  第八条 出质人在此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向质权人出质质物,以及现在和将来产生于质物上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作为合同一方签署的与质物有关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以及因质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出质人可以得到的赔偿的权利。质物的数量、价值等详细情况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清单载明(详见附件一),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质物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一致确认,(无法一致确认时,由质权人所认可的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价值为:(写明币种,金额大写) 。本合同签署之日的质押率为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质押率应保持在 %以下,若超过该约定质押率时,质权人随时有权要求出质人立即提供新的质物或质权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担保。

  第六章 出质人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条 出质人应在受信人首次使用质权人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提供的具体授信业务前向质权人提供以下所列的全部文件。该等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出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本:

  1.经出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证明出质人资信情况的资产证明或其他资料;

  4.质物的所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5.在以动产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提供根据本合同第十九章的规定取得的所有保险单、保险合约及其他有关单据或相应副本(视情况而定);

  6.在以权利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相应文件:

  (1)经出质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原件;

  (2)除公司债券之外的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原件;

  (3)关于出质权利进行登记的所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7.在以股权或股票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1)相关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经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相关公司就出质人的出资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由注册会计师就出质人出资出具的验资报告;

  (3)相关公司经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

  (4)相关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出质人将其股权进行质押的决议(股份公司除外);

  (5)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所需的相关公司的审批机关的批准;

  (6)就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

  (7)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8)当出质的股票占相关公司股本总额的5%以上时,已将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担保向公众披露的有效证明文件;

  8.在以基金份额出质的情况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文件之外,出质人还应视情况提供以下文件:

  (1)有权部门出具的出质人享有基金份额的证明文件;

  (2)就本合同项下的基金份额质押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登记的证明文件;

  (3)依法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4)基金份额质押需要的其他文件;

  9.质权人合理要求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章 出质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十一条 出质人在此向质权人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出质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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