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物业管理的合同(通用30篇)
16.2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前,招标人将首先对投标文件按照本招标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查。
16.3 对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对其管理方案和管理(概)预算进行校核,并对管理(概)预算在算术上或累加运算上的错误予以修正。
16.4 招标人将只对合格的招标单位管理费用(概)预算符合性和算术性审查,并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经招标人对所有符合投标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复合标底。
复合标底=各符合投标报价之和/符合投标单位个数
高于复合标底+50%以上(不含+50%)的投标,将被视为无竞争性而不进入评比,低于复合标底-20%以下(不含-20%)的投标,将被视为低于成本价也不进入评比。
16.5 除评标价之外,招标人还将进行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一经评审后合理代价中标。
商务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a 总管理(概)预算标价应合理;
b 其他影响该物业内业主增加或减少支付的因素;
c 投标价与复合标底价相比较;
d 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
e 良好的信誉和优良的业绩。
技术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a 总经理及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总工的资质、资历;
b 现场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资质、资历;
c 以往类似项目经验、管理情况;
d 物业管理方案的合理、可行、科学及技术先进性;
e 对该物业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
f 物业管理各项应急措施;
g 质量、消防、交通、环保及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
h 专业技术力量能否满足物业管理目标要求。
16.6 定标方式
招标人将从管理方案的可行性、投标报价、物业管理技术的先进性、质量、安全、消防、交通、环保等保证体系、投标人履约能力、履约信誉、社会声誉等多方面进行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以经评审后确定中标人。
16.7 招标人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
17 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
17.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
18 中标通知书
18.1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日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写明该物业业主委员会(如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由该物业的开发商代表全体业主)将与中标单位所签订委托管理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物业项目管理费用总价(即合同价格).
18.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8.3 招标人将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但不负责解释未中标原因。
19 履约担保
19.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应按招标人的指定或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一份由银行出据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20 合同协议书
20.1 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持履约保函,与招标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协议书。
20.2 合同协议书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
20.3 如果中标人未能遵守前款规定,招标人可宣布中标无效,将合同授予下一个预期中标,或重新组织招标。
委托物业管理的合同 篇3
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市 区(县) 道(路、街) 号
四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 ;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四)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六)车辆停放车位的服务与管理,特别是对未参加车辆保险的车辆有效制止停放;
(七)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等 ;
(八)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业主情况的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
(九)乙方应当公示特约服务的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当业主提出上述委托服务要求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规定付费。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本物业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拟定并遵守业主公约;
(二)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由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业主公约予以书面确认;
(三)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四)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五)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负责返修、完善;
(七)当本物业项目的商品房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八)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九)其他:
1、承担相关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2、向乙方提供全部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四)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六)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七)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负责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九)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十)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账目;
(十一)本物业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
1、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 五十以上;
2、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 五十 以上;
3、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 二 年以上。
(十二)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或相关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十三)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得再管理本物业时,必须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2、物业及业主档案和有关资料;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十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