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技术服务协议(精选32篇)
4.12 若遇法律法规变动或政策调整,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受影响的一方X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议定,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或继续履行本合同无法满足本合同的根本目的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合同。
4.13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测因素导致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乙方接口无法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甲方认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14 如因乙方对乙方接口/乙方的交易转接系统进行维护、优化、升级、扩容等而导致乙方暂时无法为甲方正常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甲方认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X提前通知甲方。
4.15 乙方需确保聚合交易平台前端设备稳定工作,并提供相应使用耗材。
4.16 甲方X确保商户使用乙方前端设备时不恶意损坏、遗失如有此类情况导致乙方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X承担每台设备2500元的赔偿费用。
4.15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五条 保密条款
5.1 双方X当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或获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料等信息(即"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但该信息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的除外:
(1)披露方以书面方式明确注明为非保密性质的信息;
(2)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且不是因为接受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导致该信息公知公晓的;
(3)接受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乙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4)在本合同谈判前接受方已独立开发的信息。
5.2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内,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接受方的雇员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必须接触相关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以将此部分保密信息披露给该雇员,但接受方X当告知该雇员相关的保密义务并和其签署书面保密合同,使其承担不低于本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5.3 司法、执法、监管机构(简称"有权机关")或法律法规要求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的,接受方X在披露前或披露时尽最大努力为被要求披露的保密信息获取保密措施或保密待遇,并将披露范围严格限定在有权机关或法律法规所要求必须披露的范围之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方X将此事立即书面通知披露方,使披露方有合理机会采取适当的申诉或保护措施。
5.4 接受方或其雇员(无论该雇员是否已从接受方离职)在本条约定的保密期限内违反保密义务的,接受方X当对披露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披露方有权以通知的形式解除本合同。
5.5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年后终止。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和禁令等事件),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负有在合理时间内尽快通知合同对方和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对方损失的义务,并应提供相应的双方认可的政府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6.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履行前述义务后免除违约责任。但其合同义务不因此免除。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履行时间可合理延长,延长时间相当于因事件发生受到影响的时间。
6.3 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乙方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则甲方X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款项的0.5%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 除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违约方X赔偿对方遭受的经济损失。
7.3 如违约方X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在对方发出索赔通知后柒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对方。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宣布为无效、非法或其它形式的不可执行,本合同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8.2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X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仍须履行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甲乙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9.1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对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进行。一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变动方承担。
9.2 甲方确认以合同中预留的邮箱为联络邮箱,为双方之间及涉诉纠纷相关材料送达地址;并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为联络手机号码及短信通知号码。就本合同项下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甲方签收日视为送达,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9.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甲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乙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甲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享有乙方提供的聚合交易平台软件(不含本合同未列出之软件及第三方软件)的使用权和协助修改系统权,甲方可协助乙方修改上述软件,但不享有上述软件的版权。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将上述软件带出甲方在中国 (具体地点)的店铺,并不得将上述软件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提供或复制给任何第三方
10.2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3 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有)构成甲乙双方关于本项目相关事宜的完整合同,是甲乙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有)替代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所作出的任何形式的交流、声明、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或合同。
10.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订立书面文件,由双方盖章生效后方可发生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
10.6 本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甲方(合同专用章/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日
(委托)技术服务协议 篇13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业务负责人: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 业务负责人:
甲乙双方就甲方的计算机维修、维护及技术支持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下为各项条款。
第一条 项目名称: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七日内为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设备软、硬件配置清单和所处位置清单。本清单将成为本合同附件之一部分。
甲方电脑机房负责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背景资料。
在乙方人员提供现场服务时,应派员协助乙方工作。
4、提供正版系统软件和正版应用软件。
第三条 乙方的主要义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上门服务方式进行服务,确保计算机正常运行。
在接到甲方关于要求改进或更换不符合相关合同约定的配件、技术资料及更改维修、维护方案的通知后2日内做出答复。
3、 对甲方计算机机内数据承担保密义务。
4、 依照甲方规定的技术指标完成服务工作。
第四条 乙方的服务方式
1、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对甲方的设备(见清单)维修、维护,更换配件等提供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