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样书(供物业委托管理用)(精选33篇)
9.该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如需对该物业的配套项目进行修改、扩大或完善,必须与甲方协商,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10、严格按合同价格收费,不得擅自增加。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乙方应按以下协议实现目标管理。
为业主创造一个优美、干净、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击退租房者(如油漆用户、高噪音用户、高污染用户等。)对居民健康有害的人。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向物业业主或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结算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人民币滞纳金;
第二十条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照以下标准向车位使用者收取:
1.开放式停车位:
第二十一条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房屋自有部位、设备及相邻部位的维修、保养等专项服务,由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收费标准与甲方协商..
第二十二条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约定如下:
1.高层建筑电梯运行费根据实际情况结算,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三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空间的维修、养护费用:
1只熊;大中修费用由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由维修基金承担。
2熊;大中修费用由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由维修基金承担。
3资金承诺;大中修费用由维修基金承担;更新费用由维修基金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方未履行合同责任,影响乙方承包经营目标或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如乙方因经营不善未能达到约定的经营目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且多数业主有强烈的负面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5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根据甲方委托的管理事项,交接验收手续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已全部完成合同,并取得优异的管理成果,大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应良好,可以续签合同。
第三十条双方可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空白处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6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所有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交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由武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续签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天向对方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代表:代表:
___年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样书(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篇23
委托方:六盘水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六盘水都来佳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基础上,就甲方将 恒利·城市先锋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给乙方的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恒利 · 城市先锋 物业类型:商住
坐落位置: 六盘水 市 市场 路号
至:东:
西:
占地面积:8250㎡建筑面积: 80800㎡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项目。
第二条 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合同涉及概念的解释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明确本合同中相关名词的定义,其中包括:
1、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2、楼宇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楼宇内部,由整幢住宅楼宇的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楼宇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天井、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指本小区内,业主物业使用人户外公共使用的和楼宇共用部位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电梯、电视天线、用电线路、避雷装置、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广场、池塘、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设施等。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业主:是物业所有权人。
6、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7、维修基金:是用于本小区楼宇共用部位、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改造、更新(含建筑外墙面更新)及本小区楼宇共用部位、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紧急故障处理的专项费用。
第三章委托管理内容
第四条楼宇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业主、物业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道路、池、沟渠、井、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第六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楼宇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第九条 本小区内交通、车辆停泊秩序管理。
第十条 本小区内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检查、出入执勤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保存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本小区工程图纸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物业使用人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物业使用人提出委托时,由乙方接受委托有偿提供维修、维护服务。
第十五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针对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依据有关部门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 、 停车管理服务费、二次供水加压费 、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服务公共契约》、《物业使用守则》及各项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要求恢复原状、要求整改、要求赔偿损失、要求承担违约金或者进行法律诉讼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委托管理期限
1、 自年月月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履行并应于合同期满后 30 日内续签本合同。本合同期满一方决定不再续签本合同的,应于本合同期满
2、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日至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
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同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将《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出租合同》的附件之一,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