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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委托合同(供住宅区委托管理用)(通用35篇)

2024-07-11 17:00:08合同范本打印
委托合同(供住宅区委托管理用)(通用35篇) 必须优质所有走廊、通道及楼梯畅通无阻。为保护各业主/用户自身安全起见,遇有任何公共走道阻塞时,应立刻通知接待中心。若发现其他用户做出防碍公众利益,阻塞走道等行为,更应主动举报。....

  7.在住宅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践踏、占用绿化地;

  (2)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3)乱抛垃圾、杂物;

  (4)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5)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6)聚众喧闹;

  (7)随意停放_____和鸣喇叭;

  (8)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嗓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0)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

  (11)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12)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对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在出示工作证(牌)或有关证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11;45—12:45,下午6:00—7:30)进人本住宅区任何楼宇内部及其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修、养护或检查业主公约的有关条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巡视行为,业主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

  9.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等;

  10.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据此而进行的管理及处罚:

  (1)深圳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深圳市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3)深圳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4)深圳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5)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6)深圳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通告

  (8)深圳市关于禁止在特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9)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0)其他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1.业主应承诺自己与其他非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缮、改造有关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对方并要求对方遵守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条款。

  四、业主应付的费用

  1.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是: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期间,执行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批准的_____标准;管委会成立后,由其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交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住宅区的通道、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栅)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管理、维修、养护。

  2.业主应按月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的标准是:o.5元/平方米。由物业管理公司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账代管,用于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本体主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3.业主如进行室内装修,则应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纳装修押金,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章情况则予以返还,否则不予返还。

  4.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则应支付有关费用。

  5.业主使用本住宅区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五、违约责任

  1.违反业主义务中第2、6、7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包括采用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2.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如违反《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按其中有关规定处理。

  3.业主如延期缴纳应交的管理服务费、住宅维修基金以及有关赔偿款、罚款等费用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4.业主无理拒绝、阻挠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和区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以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动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六、其他事项

  1.本业主公约由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如实填写第一条“本住宅区情况”后印制,并在本住宅区人住率达到30%后组织已人住业主签订。

  2.本业主公约已人住业主中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签订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3.业主大会可以依法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对本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修改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否则区住宅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4.本业主公约一式二份,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业主(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下物业:住宅:________栋_______房

  商业用户________栋______房(店、铺)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________住宅区业主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管委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管委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科学、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管委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 本管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起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筹委会,提出管委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 本管委会设委员_______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_____名,执行秘书_________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管委会执行秘书由管委会聘任,如聘任非本住宅区业主提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本人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为其经济担保人。

  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_____。

  第六条 本管委会委使下列职权:

  1.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审查物业管理公司上年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

  5.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6.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_____标准。

  7.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8.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9. 6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七条 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账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 下列人员经管委会决定并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可获得适当津贴;

  1.管委会主任;

  2.管委会执行秘书;

  3.业主选举的楼长;

  4.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 管委会会议

  第九条 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陈述议题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 管委会会议的召开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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