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物业合同范本(通用34篇)
(五)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年度授权事项,拟定年度法人授权委托书,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十四条一次性法人授权委托书按以下程序办理:_________________
(一)申请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的业务部门应填写《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申请表》,写明受托人姓名、职务、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二)上述申请表及与授权事项有关的合同、文件、材料等应经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拟授权事项与公司其他部门相关的,由申请部门送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经有关部门会签后,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及所附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五)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及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批准并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在办理一次性法人授权委托时提供以下文件:_________________
(一)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必须提供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的正式文本;
(二)对外参加发起人会议、出资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得,应当提供有关公司同意参加会议的批准文件或正式文件;
(三)参加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出资人会议需要表决的,应当提供公司批准或同意表决事项的文件;
(四)其他根据需要应当提供的文件。
第十六条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应当保证根据授权所正式签署的合同、协议、章程、决议、文件等与提交审核的文件前后保持一致,如最终文件与提交审核的文件不符的,由被授权人或受托人承担责任。不涉及权利义务的个别文字改动除外。
第十七条法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有效期限内有效。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
第十八条法人授权委托一般不得使用转授权或转委托方式(授权委托书已注明允许转委托的除外)。确有必要转授权或转委托时,申请人应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办理转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授权委托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对年度法人授权委托实行动态管理。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条被授权人要妥善保管好法人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损毁、遗失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法律事务主管部门。
被授权人申请补办授权委托书时,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通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撤回或部门撤回授权委托。授权委托书持有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交至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撤销”字样及撤销日期,并在“撤销”字样上加盖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印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撤回授权委托的,法律部门应根据剩余授权权限,为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原被授权人所在部门应将撤回情况通知相关当事人。
授权委托书一经撤回,其效力不可恢复。撤回的授权委托书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存档。
被授权人拒不交回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因损毁、遗失无法交回的,由公司再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失效。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出现时,法人授权委托书失效:_________________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
(二)年度授权的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
(三)年度授权的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被授权权限超出业务范围;
(四)被授权人调出本单位的,自被授权人正式调离本单位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五)被授权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
第二十三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使用、保管或交有关当事人,另一份由法律事务主管部门(附相关材料)存档。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每年1月应将上年度已办结的授权委托书按公司文件存档的有关规定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代理人无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期限已过期做出的行为,由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限而进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负责管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而擅自在有关文件上盖章的,依法追求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附则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年月日
委托管理物业合同范本 篇27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中国广西南宁市东盟博览局,称“甲方”,受中国广西南宁市五一中路学校,称“乙方”,的委托,全权负责开展为中国广西南宁市五一中路学校与新加坡院校及教育机构的教育交流,向甲方所在地院校及教育机构介绍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就委托拓展教育交流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受乙方委托负责在新加坡为乙方进行教育交流等推介事宜。
2、甲方依照乙方的要求,协助配对适合甲方的新加坡的中学,并推进结为友好姐妹学校。
3、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真实有效的资料,为乙方在新加坡进行市场拓展,如为乙方安排参加相关教育艺术交流等事宜,增加乙方学生国际视野,为乙方争取参加一些相关的国际活动,并为乙方安排与当地学校的学术及相关方面的交流活动等。
4、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新加坡方面的最新资讯,国际学术活动等,以便乙方根据需要为学生提供国际交流的平台。
5、甲方将保证为乙方提供的联系渠道或信息资料是正确的,若发现有误差,将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但若是乙方自行与当地校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导致任何性质的误解或不必要的麻烦,甲方将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将在乙方与当地学校确认结成友好学校后,保证不再将同所学校推介给南宁其他学校。
7、若乙方根据需要到新加坡进行实地考察交流,甲方将全权负责所有乙方在新的住宿、餐食、行程及交流活动等相关事宜的安排,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甲方不得擅自冒用乙方的名义进行其他事宜,不得替乙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等。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乙方将委托甲方作为唯一代表人,协助乙方在新加坡(参照本协议第一条)开展教育交流等推介事宜。
2.2乙方将按新加坡的实际情况,选择由甲方提供的认为适合的学校,并根据对各个学校的多方面的了解,最终结成友好姐妹学校。
2.3乙方将委派专人专组认真对待由甲方提供的相关学术方面的交流信息,并尽快进行商讨决定。
2.4乙方将确保提供给甲方的资料是正确的,不做任何虚假,以便甲方拓展在新相关方面的宣传推介等。
2.5乙方将保证不再委托第三方做类似或相同的事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6乙方在新加坡方面的所有事宜,如涉及到到当地实地考察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等,将全权交由甲方处理,以便为日后工作协调提供良好的基矗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2.7乙方不得擅自冒用甲方的名义进行其他事宜。
三、其他违约责任或变更
3.1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因其中一方违反协定而造成损失,由违反方承担守约方全部违约责及违约损失。
3.2双方有权在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对此合作协议的内容与条款进行修改,如中国或新加坡政府政策的变动,战争及天灾等不可预见或避免的情况。
四、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4.1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新加坡共和国的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