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服务协议(精选6篇)
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单方面不得依据本条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诚实信用地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责任、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约的,其所缴纳的服务费未服务(月份)剩余部分甲方不予退还。甲方违约的,退还未服务月份服务费,并按退还未服务月份服务费金额一倍赔偿乙方。
(二)乙方未按时支付管理服务费的,甲方随即对乙方终止服务,对所欠委托管理服务费甲方按实进行追偿。甲方并按应收委托管理服务费金额每日的 10 %向已方收取滞纳金 。
(三)经证实因甲方自身原因,屡次不能履行对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管理服务责任的,乙方可终止合同,并按本条第一款内容追究甲方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终止。(可删除)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甲乙双方可向对方表明终止或续签意向。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宣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可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自行办理原从业资格注册注销、变更手续,甲方予以积极协助。甲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含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当地运管机构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