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家经销合同(精选3篇)
外商独家经销合同 篇1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协议双方为:(卖方名称),系根据A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B国X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B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地址),(以下称X商)。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某地(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X商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
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某地(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X商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专营权
一、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X商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二、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X商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X商。
四、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价格、条件
一、价格:给予X商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X商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二、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卖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卖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卖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X商,并向X商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卖方”的责任
“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X商:
一、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二、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X商。
三、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第六条X商的责任
一、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二、供给“卖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第七条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X商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八条“卖方”名称等的使用
一、特许:X商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二、注册:如X商提出要求,“卖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
第九条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从生效日起年后,双方应协商按照当时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按原来所
外商独家经销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邮编:
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编: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合作双赢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音像制品经销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甲方是国家批准的具有音像批发资质的经营单位,证照齐全。
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
第二条
乙方是国家批准的具有全国音像批发资质的经营单位,证照齐全。
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为本合同附件,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向甲方提供。
第三条质量标准乙方保证向甲方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换。
甲方要求调换的通知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十日内将合格产品交付甲方指定地点。
如有质量问题的音像制品数量超过本合同订购的该品种总数百分之五十,甲方有权向乙方退货。
第四条包装标准乙方音像制品封面及整件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并符合运输部门的要求。
如因包装造成货物损坏,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甲方要求调换的通知确乙方确认后,十日内将合格产品交付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销售价格与折扣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销售给甲方的音像制品的供货价格应当为乙方全国市场同一品种最低价格,但乙方特别促销的商品价格除外;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低于乙方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销售乙方音像制品;3、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销售金额给予甲方优惠、折扣或奖励,具体优惠、奖励措施为:……
第六条货物交付甲方经销乙方音像制品的名称、品种、数量,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购货订单》为依据,《购货订单》是本合约的一部分。
乙方收到甲方《购货订单》并复函确认后,
日内(不含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通过(1、铁路;2、公路;3、水运;4、空运)运输方式将货物发往甲方住所或甲方指定地点,货物发抵目的地前发生丢失、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货物发抵目的地后发生丢失、灭失、损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运输费及运输保险费。
因履行合同所需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方承担。
第八条货物验收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当于收货当天对音像制品的名称、品种、数量、质量和有无损坏情况进行验收,否则视为甲方对音像制品的名称、品种、数量、质量没有异议。
第九条货款结算甲乙双方约定每月月底对帐一次,甲方将销售清单及销售金额报给乙方确认,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应在三日内将货款汇入乙方账户。
第十条甲方因产品滞销要求退货,应当经过乙方同意,同一品种退货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品种订货量的百分之十。
甲方退货所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甲方购货订单上已注明该品种音像制品不得退货的,甲方不得退货。
第十一条关于市场和促销
1、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区域和期限内就指定产品开展促销活动,促销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损害乙方商誉,甲方发现第三人损害乙方商誉行为时,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3、甲方在经销和促销活动中,有义务合理使用乙方商标和商号。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合同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
2、任何一方丧失音像制品经营资质时;
3、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本协议期限届满时。
第十三条保密。
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均具有保守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销售与乙方相同品种的盗版音像制品系严重违约行为,乙方发现甲方有上述违约行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当于与盗版音像制品相同品种订货量同等金额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