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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网签合同模板(精选4篇)

2024-09-24 00:15:37合同范本打印
网签合同模板(精选4篇) 合同双方当事人:1、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2、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订条约如下:一、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购房定金(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

  1.首付款(含定金)元于_______ _______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该房屋另售他人,买受人没有异议。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1.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规定。

  2.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双方自行约定:

  1.如该房屋交房时房产局测绘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正负百分之三时,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同意不解除合同,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根据实测面积据实结算,建筑面积最终以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发证建筑面积为准,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计算总房款。

  第九条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1.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3.0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2.高度低于约定层高15厘米以上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实际交款并签订买卖合同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给利息。买受人如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行使该项权利,否则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约定室内层高不足5%,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1 (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1.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未依约交清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按揭方式付款的,指首付款和买受人按揭款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的,出卖人有权不按本条约定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1.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政配套工程及设施延期的等非出卖人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或其他政府行为的);

  (3)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

  (4)买受人延期支付应当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代收的款项)。

  第十一条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1.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7天内(邮寄地址以合同登记地址为准确送达地址),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2.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累计总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已付款的1%。

  1.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自本合同约定交付时起视为出卖人已完全履行交付义务,出卖人有权按逾期每天60元向买受人收取接房滞纳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如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90天内整改合格,在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延期交房的责任,但最高不得超过已付款的1%。

  3.上述所称房屋质量问题,是指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导致房屋不能使用的问题。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1.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1.出卖人承诺,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供电在交房前完

  2.电梯在交房前正常运行

  1.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3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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