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委托拍卖合同书(精选35篇)
(五)本合同终止前,甲方不得将本合同所载标的另行委托他人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拍卖标的委托他人拍卖;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保留价以击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拍卖成交。
(八)当拍卖活动或委托拍卖标的出现法定中止情形时,乙方应当中止拍卖。中止事由消失后,可以恢复拍卖,拍卖时间和期限另行约定。
(九)拍卖成交的,乙方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及相关事项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佣金或费用的,应向乙方支付每日 元的违约金。
(二)拍卖未成交且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取回拍卖标的的,应向乙方支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保管费,保管费为每日 元;逾期 日,乙方有权提存。
(三)拍卖成交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或者甲方交付给买受人的拍卖标的与拍卖前展示的不一致的,甲方应按拍卖成交价向乙方支付约定的佣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追究乙方责任而造成的乙方的经济损失。
(四)乙方未按约定举行拍卖会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
(五)乙方因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金额: 。
(六)乙方低于拍卖标的保留价成交的,应补足成交价与保留价之间的差额,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
(七)拍卖成交后,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逾期支付成交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每日 元的违约金。
(九)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 。
2. 。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3.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双方各执 份。
附件:1.委托拍卖标的清单
2.委托方交予拍卖方的证明材料
甲方(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证照及号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拍卖人) (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