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服务合同(精选3篇)
8.5 如甲方为乙方出资购买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则一旦发生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事宜,保险赔付金额应计算在甲方的赔偿金额之中。
第九条 合同联系方式
9.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9.1.1 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9.1.2 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9.2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9.3 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9.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遭遇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不视其为违约,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承担因未及时通知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的补偿责任。
10.2 前述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无法预见、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或合理控制的事件,且该等事件对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发生实质性妨碍,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暴动、罢工、火灾、政府政策变更、黑客攻击、电脑病毒、网络故障、电信/联通管制、带宽或其他网络设备或通讯运营商服务延迟及技术故障等类似事件。
10.3 不可抗力的后果:
10.3.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0.3.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10.3.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0.3.4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10.3.5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1.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乙方确认在同意订立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充分的理解,特别是对其中免除或者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有充分了解和预期。乙方接受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
12.2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自行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网络主播服务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甲方系依法注册登记并合法存续的以网络直播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歌舞、说唱、脱口秀等形式的才艺和表演经验。
双方为各展其长,互利共赢,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1、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工作安排,并承诺将甲方指定的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乙方从事互联网演艺工作的独家平台(包括固定客户端和手机移动客户端等)。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出席或参与各项活动的机会(网络或线下),乙方应服从甲方提出的活动安排,并投入精力完成各项活动以达到预期效果。
3、甲方将乙方加入“实名签约主播”名录,享受“实名签约主播”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非“实名签约主播”享受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源、人气提升资源等。
4、在甲方未来开拓的新型业务模式中,优先启用“实名签约主播”。
5、乙方保证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少于120小时,每月开播天数不少于28天(如遇特殊事由无法开播,需事前向甲方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若当月直播时间少于以上约定,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解约。
5、在合作期内,乙方不得单方面解约,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6、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为乙方寻找直播表演机会,并将表演信息通知乙方。
7、甲方对于直播账户享有所有权、管理权,但应为乙方表演及时设立进入视频直播的账户及后台权限,乙方只能通过甲方提供的方式登入平台进行表演,不得自行注册账户。
8、甲方应视乙方的个人才艺及表演获利能力根据市场的需要对乙方进行包装和推广宣传。
(二)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为叁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除一方在本协议届满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不再续约外,本协议届满后自动续约三年。
(三)收入管理、分配和支付
1、在合作期间,乙方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进行直播获赠的虚拟礼物等收益由甲方管理,按月结算和分配。
2、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当月收益,甲乙双方对于收益分配遵循以下约定:
签约之日起12个月:甲方70%,乙方30%
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甲方60%,乙方40%
第25个月至合同期满:甲方50%,乙方50%
本协议期满后双方续约的,收益分配按双方五五分成继续执行。
(四)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在甲方指定的直播平台开展表演分享,有权申请使用甲方提供给“实名签约主播”的各项资源。
2、除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甲方指定直播平台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包括固定端及移动端)从事表演分享,不论有偿或无偿的。
3、在合作期间,乙方累计三月获赠的礼物收益小于甲方宣传、运营成本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约。
4、乙方授权甲方在甲方指定平台或其他合作平台中为宣传推广而使用乙方的姓名(包括真实姓名及网络用名、艺名等)、肖像、视听影像资料等。
6、合作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演艺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一旦发现一方不符合视频主播条件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本协议。
(五)违约责任
1、合作期间,乙方视甲方为唯一合作伙伴。乙方非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除甲方指定平台以外的任何互联网平台以任何形式进行演出的,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或已履行合约期内乙方月收入的10倍(择高支付)。
2、乙方单方面提前解约的,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或已履行合约期内乙方月收入的10倍(择高支付)。
4、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六)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均不得对方透露本协议及相关往来文件的内容,但为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所需进行的正当披露除外。
2、未履行本协议涉及的商业活动计划、策划方案以及其他商业信息均为保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