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协议(精选32篇)
(三)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甲方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甲方话费账户中扣减。
(四)如办理了携号转网业务,则同意自愿放弃该号码如下权益和服务:
1.放弃该号码在中国移动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移动星级、网龄、积分、和信用分、全球通权益、139手机邮箱、和彩云、家庭网、和教育、防骚乱电话功能、号码内未使用完剩余语音、流量、短信,赠送或兑换的未使用完的话费/电子券。
注:以上移动通信权益服务,在携号转网后将失效且无法恢复。
2.该号码携出后无法享受以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更广泛的国际漫游服务和5G服务,接收银行、社交等第三方平台验证码短信,无网络情况下充值和自动充值服务。
3.该号码携出后120天内将无法携回,再次携回时会视同普通新入网用户,按新入网规则办理。
4.该号码携出后无法参与中国移动所有营销优惠活动。
六、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一)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二)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三)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四)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五)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六)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网安函﹝20__﹞452号)要求,如发现甲方冒用或伪造身份证照、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用户就上述问题投诉较多等情况的,核实确认后,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函﹝20__﹞68号)要求,甲方不得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否则,乙方可以采取关停号码、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解除合同终止服务。
(八)乙方重视用户个人信息(即能够独立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的保护,在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布的隐私政策依法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甲方在使用乙方的所有产品及服务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隐私政策条款。一旦甲方选择使用,即表示认可并接受本条款现有内容及其可能随时更新的内容。隐私政策条款内容如下:
乙方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您的任何信息,乙方会在如下列情况下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行政或司法机构的要求。
2.事先获得您的授权。
3.依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
4.通过使用收集的信息,乙方会得以向甲方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帮助乙方改进服务和管理水平,或用于提供新的服务或产品。
5.向乙方的关联方分享甲方的个人信息。
6.向可信赖的合作伙伴提供甲方的个人信息,根据乙方的指示遵循乙方的隐私权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应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为乙方处理这些信息。
7.用以或处理甲方与乙方或他人的纠纷或争议。
8.如甲方出现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乙方相关协议或相关规则的情况,需要依法向司法机关等第三方进行披露。
9.为维护乙方及其关联方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10.以上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条款细化内容,具体详见附录内容。
七、特别提示
1.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2. 为使甲方及时全面了解乙方的优惠活动信息,甲方同意乙方可不定期通过APP、热线电话、短信、彩信、邮件等方式向甲方推送相关营销活动推广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优惠活动介绍、营销信息等),若甲方不同意接收该类信息,可通过10086、营业厅等方式取消。
3.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八、争议解决
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3.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变更本协议条款。乙方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在营业网点告示、门户网站公告、电子邮箱、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甲方发送本协议的变更情况,甲方可以根据上述方式查阅相关的变更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且乙方及时通过上述方式通知甲方后,如果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即视为甲方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如果甲方不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可向乙方申请销户或携号转网。
4. 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通过纸质协议方式签订,则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但在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情况下,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且自乙方提供的移动电话卡激活启用之日(即完成网络切换之日)起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__________
甲方监护人或受托人(签名或单位盖章):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甲方移动号码: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 年月日
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
经办人(签名) :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 年月日
附录:__________
网络服务协议 篇28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既与甲方建立起了合同约束关系。
在合同期内: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络电话的通话服务,保证乙方的正常通话服务。
2、在通话服务出现故障时,如果是乙方硬件及网络故障,由乙方负责;如果是甲方的通讯故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出合理解释。
3、甲方负责乙方网络电话硬件设备的维修工作(维修标准执行中国消费者协会制定的维修三包规定)。由于客户人为因素或操作不当造成产品损坏不在包换、保修范围之内,即包括以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