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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房购买合同(通用32篇)

2024-07-10 23:24:12合同范本打印
武汉市商品房购买合同(通用32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合同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

  本商品房项目 现定名 暂定名√ 俊豪·文昌里 。

  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 出让√ 划拨 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渝(20__)永川区不动产权第000976220号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18341m2 ,用途为 城镇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 2070年 9 月 18 日止,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 2 )项:

  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 。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永住建委(20__)预字第(012)号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一)本商品房座落为:重庆市 永川 区县 街(镇) 文昌路999号 。(二)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 层(是指本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 层(指从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的楼层)。 层(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

  (三)本商品房结构为: 钢结构 钢和钢筋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结构√ 混合结构 砖木结构 其他结构

  (四)本商品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五)本商品房户型为: 单间 单间配套 一室一厅 二室一厅 二室二厅 三室一厅 三室二厅 三室三厅 四室一厅 四室二厅 四室三厅 五室以上 其他

  (六)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于 普通商品住房√ 住宅式公寓 别墅 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住房 其他

  本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属于 办公 商务公寓 酒店式公寓 摊位 门面 商场 车位 仓储用房 其他用房

  (七)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

  1、本商品房的层高不低于3.2米 ;

  2、 ;

  3、 。

  (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

  第四条 购房价款

  (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 元整(大写:

  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

  (二)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为 元整(大写: ,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营业部。

  (二)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 。

  (1)

  (2)

  2、分期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

  (1)第一期:

  (2)第二期:

  (3)第三期:

  (4)

  3、按揭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

  (1)

  (2)

  (3)

  (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 1 %赔偿乙方。

  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

  3、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一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第七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

  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 20__ 年 11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

  (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3)详见补充协议。

  第八条 交房手续的办理

  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办理交付手续时必须付清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及其他应缴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或延期向乙方交付房屋,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甲方所交付房屋有任何非属主体结构的属于甲方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按合同约定在45日内整改。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延迟或拒绝办理交房手续。因乙方过错导致商品房未能按时交付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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