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精选22篇)
3、甲方对经营产生的红利要按约定履行合同,将红利主动转入乙方帐户的,有义务将年度红利转入本金如数额告知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银行户名、帐号、家庭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资料。
2、对甲方的经营有权监督和建议,并积极支持甲方合法经营,不干涉甲方合法经营。
3、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投资经营情况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委托服务协议等资料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对本合同中的约定如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加以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
2、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对双方发生的任何争执,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请裁决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合同期满或乙方提前撤资,乙方须带好《资金委托服务协议书》,现金收据,才能办理本金和红利结算手续。
六、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投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篇6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
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
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类信托合同、类信托合同或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
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类资金信托合同》。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
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
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
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
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