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劳务合同集锦(通用34篇)
通用劳务合同集锦 篇1
超龄人员聘用服务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名称:姓名: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协议中的乙方是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原工作单位或个人原因未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现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相关社保、福利待遇的人员或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相关社保、福利待遇的人员。
甲方根据需要并经乙方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期限为 年。
二、服务内容
乙方的工作部门为 ,职务(或工种)为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纪律及其它管理制度,按时完成服务工作,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为其调整工作岗位。
三、服务时间
乙方每天服务时间不超过 小时,每周不超过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因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付给相应的报酬。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与服务相关的条件及安全的服务环境。
四、服务手续
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前需向甲方提供以下证明及资料(不能提供者不予聘用):
(1)身份证明;
(2)学历证明;
(3)未购保险说明;
(4)购买意外保险申请(被保人男性以65岁为限,女性以60为限);
(5)健康证明(血压正常、无传染病、无血液病、无遗传病等),乙方必须确保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正确属实;
(6)家庭成员情况(便于紧急事件联系)。
五、报 酬
甲方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服务酬金,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额为 元/月。
2.计件工资:。
六、保 险
因乙方属于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甲方与乙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合同关系。
乙方因超龄无法再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故甲方不再为其购买相关保险。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相关社保、福利待遇等,其所产生的后果由其全权承担。
以上内容甲方已明确告知并征得乙方同意。
七、医 疗
乙方因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患病、受伤亡等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及期间的报酬,甲方不存在过错的,不予支付乙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对此明知且表示同意。
八、保密义务
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十、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
1、严重违反甲方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与本协议相同相似的服务合同关系的;
4、违反法律法规,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在聘用前对甲方隐瞒、谎报、提供虚假的个人工作经历、资历、即往历史、身体状况等不实材料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
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提供服务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支付酬金的。
十一、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乙方在服务期间因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十二、工作交接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 天内办理完工作交接。 十三、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乙方应当据实予以赔付。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十五、争议处理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十六、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通用劳务合同集锦 篇2
甲方:(派遣单位)
乙方:(研修人员)
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
一、派遣国家:日本
二、派遣地区:
三、接收企业名称:
第二条 研修内容 (从事工作工种)
第三条 派遣时间 合同期为 年,自乙方离开大连之日起。
第四条 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 万日元,其中 万日元 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 承担。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病、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 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病、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
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如因个人原因致病、残,乙方需提前回国,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发生自伤、自杀,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第五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日本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 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房屋产权证或缴纳的行为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如乙方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 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1、出国前 (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 的合同。(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 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 产权证。 (5)负担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费。
2、出国后 (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外派人员守则,维护国家声誉。(2)遵守日本国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服从日方企业对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导,按日方企业的要求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遵守日方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个别人员因劳动态度恶劣、违法违纪,日方有权做好记录,终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国,乙方需 向甲方和日方企业赔偿经济损失。(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为任何目的聚众闹事、参加罢工等政治活动、工人运动及宗教活动。(5)合同期满或需提前回国时,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准时回国,不得前往第三国或在当地滞留不归。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还甲方,甲方返还护照押金,否则超期一天,罚扣押金金额的10%(按市外办和财政局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