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协议(精选35篇)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后90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15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本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 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 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在履行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个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
12.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本协议,或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货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规定,
12.2提起诉讼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协商解决争议的,由起诉方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第十三章 附则
13.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自完成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议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任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13.6 协议履行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在迁西县成立的新的燃气公司的权力义务按工商核准登记的范围享有和承担,但公司核准登记的范围外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负责指定相关部门按本协议落实。
第十四章 使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副本10份,甲方执8份,乙方执2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 附 件
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特许经营协议 篇31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和法律依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
市(县) (部门)(被授权人)(下称“甲方”),地址: ,被授权代表: ,职务: ;
与
(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
鉴于:
(1) 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 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已于 年 月 日获得 省 (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批文见附件9);
(2) (甲方)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 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 ,确定由 (乙方)承担本项目。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 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能力为每日 立方米,地址为 。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16,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
“法律变更” 指:
a.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
b. 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2)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 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均 立方米计算的处理水量。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见附件4。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见附件4。
“开工日期”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
(a)本协议生效后 天,或
(b) 年 月 日,或
(c)其他条件。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满足第7.3条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附件9所列的批准文件。
“融资完成”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期” 本协议20.4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
“投标保函”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
“维护保函” 指按照本协议第8.5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