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许可合同(通用31篇)
第四十八条 销售价格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加盟店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_________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
如果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加盟店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总部报告。总部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并报请总部批准后,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销售指标
加盟店在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不得低于_________元。如果连续_________年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总部有权终止其营业。
第五十条 货款的结算
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除另有规定外,其货款结算方法为_________。
由供应商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按照总部与供应商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五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安装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产品的供应、库存、销售、结算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所包括的内容,视为经营手册的组成部分,加盟店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产品配送的规则
配送中心在向加盟店配送产品过程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则:
(一)加盟店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和有关产品配送的规定,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产品配送计划,配送中心将根据该计划实行配送;
(二)配送中心不得违反配送计划强行配送或以搭售等方式进行配送。
(三)加盟店对配送的产品,可以在收货之日起_________天之内要求退货;
(四)因产品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由_________承担;
(五)_________。
第十章 商标与品牌
第五十三条 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总部拥有的_________商标、_________商号和_________标志,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商标与品牌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加盟店不得将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
(三)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________方式制造(销售)_________产品;
(四)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或公益活动使用商标与品牌;
(五)《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_________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五十五条 合同备案
在签署本合同附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后3个月内,总部将报商标局备案,由加盟店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查。如因总部延迟备案或加盟店延迟报送而导致的全部责任,由总部或加盟店分别承担。
第五十六条 宣传
总部和加盟店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商标与品牌。
商标与品牌的年度宣传计划由总部制定。总部应向加盟店提供宣传所需的手册、招贴画、纪念品等资料,并由总部(广告基金)负担其费用。
加盟店应当执行总部制定的商标与品牌的宣传计划,实施总部要求的宣传工作,在本区域内宣传商标和品牌,维护商标和品牌的形象。
第五十七条 商标与品牌的变更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加盟店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应当向加盟店返还_________费用,并赔偿_________损失。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原许可使用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总部的商号、标志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与品牌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_________的费用由总部负担。
第五十八条 招牌及有关物品
加盟店使用的招牌及内部标牌等,由总部统一制作,出借给加盟店使用,费用由_________负担。
包含总部商标与品牌形象的包装袋(纸、盒、箱)及_________,由总部统一制作,销售给加盟店使用,价格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_________由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设计要求制作,费用自负。
第十一章 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 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形式使用总部商业秘密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_________信息,均视为总部的商业秘密,除非加盟店能证明有关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特许经营许可合同 篇20
特许经营合同范本3
特许人:
受许人: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代表______(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_____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______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_____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4条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5条专属性
5.1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节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不向任何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或为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者。
5.2在本协议期间,特许人应:
--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
--不得在第4条规定的地域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 求客户。
第6条期间
本协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______年。
本合同自动延长连续的______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每
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______月发出通知。
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
本协议在签字日生效,期间可不确定。
各方不发出______月通知将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代理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
第7条善意
各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各方同意,在合同的范围之内,他们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8条遵守国家法律
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
第9条特许人的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