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书(精选25篇)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诉讼
对加盟店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范围,制造、销售侵犯总部知识产权产品(服务)的行为,不属仲裁协议管辖的范围,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仲裁(诉讼)费用
总部或加盟店依据本合同规定提起的诉讼、仲裁,败诉的一方应负担胜诉方因此而发生的合理的开支,包括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但不超过胜诉金额的_________%。
上述费用的负担,可以在提起诉讼、仲裁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案件裁决之后向对方提出付费要求。如未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时一并申请裁决,因此而发生争议,应按本合同规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送达
总部或加盟店向对方送达文件,应当将原件直接送达收件方,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收件方收到文件后应当立即签署送达回证并加盖公章,将送达回证交送达方收存或传真给送达方。
收件方拒绝提交送达回证的,送达方可以挂号信函、特快专递或电报的方式送达,信件或电报发出即视为送达。特殊文件需要公证送达的,公证送达。电报送达和公证送达的费用由收件方负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合同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由总部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总部作出的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或因任何理由、在任何范围内无法执行,除另有约定之外,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或履行。
发生上述情形时,总部可以有效条款代替无效条款,或者将无效条款修改为合法有效的条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标题
本合同中的所有章、条的标题是为了便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并非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的依据。
第一百四十八条 接替营业
如总部认为加盟店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总部有权派出代表临时接替加盟店的营业。经总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营业后,将营业权归还加盟店。
总部接替加盟店营业期间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以及总部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加盟店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雇佣限制
未经总部同意,加盟店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雇佣特许经营系统内的现职雇员(含兼职),以及被总部及网络成员开除或除名的雇员。加盟店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雇佣的,在知悉情况后,应当立即解除雇佣关系。
第一百五十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包括一系列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其他文件:
(一)《特许店经营手册》;
(二)《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三)《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四)《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
(五)《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
(六)《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
(七)加盟店及其董事、经理、_________签署的《保密协议》;
(八)加盟店及其董事、经理、_________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
(九)《担保协议》;
(十)《特许经营加盟说明书》及附属文件;
(十一)《特许经营加盟申请书》及附属文件;
(十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百五十一条 替代责任
由于加盟店销售的产品(服务)及其他行为损害了第三人权益时,加盟店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因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与品牌而向总部主张权利的,总部应当尽力维护系统的合法权益。总部因此而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具体确定系统内部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如属加盟店过错的,加盟店应当承担总部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总部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一百五十二条 担保
保证人对加盟店在本合同中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二年,自加盟店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险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投保险别、投保金额和投保范围办理有关财产、人身保险。其中,_________保险应指定总部为受益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 非盈利保证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向加盟商详细说明了开办加盟店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困难及合同内容。总部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非对加盟店开展业务作出的盈利保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商业风险
加盟商认识到投资特许经营的商业风险,特许经营并非简单的复制,而是一项依赖于加盟商的独立努力、商业判断与技能、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商业活动。加盟商将通过培训等途径使自己掌握加盟店的操作规范与方法。加盟商将与总部同心协力以完成本协议的宗旨和目标。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不可抗力
总部或加盟店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之内,总部或加盟店应当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简要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结束后_________日内,应将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影响程度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除非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通知的情形之外,如未按时通知,则不得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合同文本
总部与加盟商签订的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二份,总部和加盟商各保存一份,副本_________份,总部保存_________份,加盟商保存_________份。加盟店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合同副本,应当向总部申请,加盟店不得复制本合同。
加盟商应当对本合同文本采取保密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保管,加盟店有关人员需查阅本合同文本,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查阅制度,经加盟商(负责人)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查阅。
因诉讼所需,可以将本合同复印件提交仲裁委员会、代理案件的律师,但应与代理律师签署保密协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声明
加盟店声明:加盟店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本合同及附件所列条款的含义,同意签署本合同,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十五章 附则——术语定义
本合同——指总部与加盟店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以及合同附件的总称。
主合同——指总部与加盟店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不包括合同附件。
附属协议——本合同附件中标明“协议”字样的附属文件。
特许店——指特许经营系统设立的营业机构,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
加盟商——指向总部提出加盟申请,与总部签订本合同的当事人。如加盟商以自己名义设立加盟店,则加盟商与加盟店指向同一主体。
加盟店——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设立的营业机构。
网络成员——特许经营系统内除总部之外的所有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直营店、加盟店、配送中心等。
第三人——依照本合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主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通知——指以传真、电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出给对方的文件。
书面通知——指加盖单位印章并由主管人员签名的书面文件,其中有关财务方面的通知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其他通知一律加盖公章。
设备与物品——特许经营系统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实际使用,但不向客户销售的产品。
专用设备与物品——由制造商按照特许人特定的要求(种类、规格、品牌等)制造,提供给网络成员使用的设备与物品。
通用设备与物品——特许经营系统使用的除专用设备与物品以外的设备与物品。
产品——特许经营系统对外销售商品,包括有形的商品与无形商品(服务)。
工作指令——总部、总部按照管理权限向网络成员发出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通知、指示、决定等书面文件。
处罚——特许经营系统内对轻微违约行为的罚款,即要求违约方偿付违约金。
总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盟店: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