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集团客户多媒业务合作协议(精选35篇)
8.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甲方:
(1)连续6个月没有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发生交易的;
(2)其他乙方认为需立即终止协议的情形。
▲▲8.4乙方有权变更、中止本协议所述电子支付结算服务的具体内容,并于执行前30日通过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网页、手机银行系统或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公告。甲方在乙方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电子支付结算业务的,视同接受乙方公告中关于服务变更或中止的内容。乙方有权终止/取消本协议项下电子支付结算服务,并提前30日通过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网页、手机银行系统或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8.5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立即在电子商城/支付平台公告终止事宜。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无论交易信息通过何种因特网网络路径或其他电子途径传递到乙方,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后生效:(1)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子银行部在第3.1条约定的申请表“总行电子银行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并签章。
甲方确认并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子银行部的审批结果可能是不同意,乙方不保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子银行部的审批意见为同意。如自本协议所载签署日起15个工作日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电子银行部未在第3.1条约定的申请表“总行电子银行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并签章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11.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已通读协议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异议,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