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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开发区委托合同(精选35篇)

2024-04-10 20:20:20合同范本打印
土地使用权开发区委托合同(精选35篇)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委托方):鉴于甲方拟通过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而取得本合同所约定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开发权,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介绍甲方和与拥有土地的第三方进行洽谈本项目房地产开发事....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为未成熟或未到收获期的,乙方有权要求承包期延长至农作物成熟收获之时。超过承包期限时间的承包金,按已经承包年度每天平均承包金计付。

  第三十条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其所有权由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七章 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收取承包费的权利;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本承包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五)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因盗、毁、抢等不法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争取国家给予当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如发生阻碍、危害乙方承包经营事项时,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采取措施;

  (九)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水利、电力等设施便利给以方使用,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

  (二)乙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承包期内的补偿;

  (三)乙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四)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乙方的承包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六)乙方有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土地承包的义务;

  (七)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当地农民参加乙方的工作;

  (八)乙方有权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砍伐所植林木,并可在承包期内进行轮作;

  (九)必要时乙方应当在承包土地范围内给予甲方通行、流水、架设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的便利;

  (十)乙方对其林木、农作物或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封闭式管理的,甲方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十三条本承包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第三十四条 甲乙两方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或发生重大诉讼,或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可能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五条 甲乙两方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误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变更、解除本承包协议。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六条由于地震、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问题。

  第三十七条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因环境保护、国防建设、公用事业等目的征用本协议承包土地,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国家给予的补偿费用应优先弥补乙方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就有关损失充分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上述损失仅包括直接投入产生的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全部土地承包金的 %。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签署后,甲乙两方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第四十二条 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无论哪一方更换联系电话号码或住址,都应当即时告知对方,以便及时取得联系。

  甲乙两方任何一方在三个月内无法取得联系、不知所踪,即视为违约。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索要违约金;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索取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计,不得解释为限制协议内容。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取代此前双方达成的任何书面口头协议,上述书面口头协议不再发生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交接记录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上述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得与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或抵触,其对本协议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的,以其为准。补充协议等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优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第四十六条 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善意进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部分无效或不被法律认可,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争议发生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解决。仲裁机构为元谋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暂不提请仲裁,不意味着放弃仲裁权,也不意味着将来不提请仲裁。

  第五十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签字后即刻生效,双方完全履行完各自义务后自动失效。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共伍页,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附件:甲乙双方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开发区委托合同 篇28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出让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乙方(受让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

  甲方将位于茂名市茂南区X小区号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详见《国有土地使用证》茂南国用( )第号复印件。

  第二条买卖该地使用权整体价格

  该土地使用权整体价格为人民币伍拾肆(54)万元。

  第三条税金及费用负担

  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所需缴纳的各项税金和各项费用一律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四条登记过户、付款及土地使用证交付办法

  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天内乙方交付定金贰拾(20)万元给甲方,甲方必须尽快向有关部门申请该土地登记过户并在肆个月内办妥登记过户手续将新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乙方。于甲方交付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给乙方之日,乙方已交付的定金抵作该地产价款并将余下的应付地产价款叁拾肆(34)万元足额交付给甲方,每当甲方收到乙方的款项时均如数出具收款收据给乙方。

  第五条权利保证约定

  甲方保证该土地使用权没有任何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已经存在的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而引起无法按期办妥登记过户发证的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论处,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如数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决定不卖或因甲方的原因逾期15天未能办妥登记过户手续或仍未将新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乙方的,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自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即肆拾万元)给乙方。

  2、乙方中途决定不买或逾期15天未付清应付地产价款给甲方的,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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