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精简(精选32篇)
八、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对采取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生产经营、管理、产品处理及收益的权利。
2、义务:
①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
②不得擅自改变流转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不得使其荒芜;
③受让方将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必须与转出方或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相关政策完善手续;
④合同规定的流转时限届满,不愿继续流转土地,与转出方或委托的中介机构配合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事宜。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2、订立本合同可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受让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5、受让方擅自改变流转土地所有权性质、农业用途;
6、受让方未履行按合同,使其荒芜的;
7、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8、合同规定的流转时限届满,不继续流转土地的。
十、其他约定
1、在合同有效期内转出方不得调整受让方流转土地,不得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土地流转用途、流转时限、流转面积和土地流转费支付方式与时间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可附合同副本另行约定。
3、任何其他形式的协议只能作为本合同副本,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
十一、违约责任
转出方因非法干预受让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受让方受到损失的,转出方应视其违约程度向受让方赔偿经济损失。受让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视其违约程度向转出方赔偿经济损失。
1、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擅自改变流转土地所有权性质、农业用途的;
4、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
十二、合同纠纷处理
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可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纠纷调解;如调解后仍有异议,则到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为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签订双方各执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出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精简 篇26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承包方(以简称乙方):
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 承包的土地、期限和承包金
第二条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亩。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承包的土地,其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承包范围内。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使用年限为30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五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年每亩元,每年共计承包金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需于*年*月 日前以现金形式向甲方缴付*年全年的承包金元,自*年开始于当年的*月*日前支付当年的全部土地承包金。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承包方的权利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经营和处置产品。
第八条 乙方有自主的用人权,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的村民享有优先录用权。
第九条 乙方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挖坑、挖塘、采矿等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按期如数缴纳承包金。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包该土地。
第十六条 乙方使用土地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土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按时如数向乙方收取承包金。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发包方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义务协调甲方村民与乙方之间产生的矛盾,如因甲方村民的过错给乙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到了一方的权益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由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缴、逾期缴纳承包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国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满后,乙方返还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种植能力。
第三十二条 承包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不能按期缴纳承包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5%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返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10%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报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