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商铺租赁协议(精选32篇)
7.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经了解(目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状况,同意接受本物业所在区域的物业管理,同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并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7.2、租赁期间,乙方无条件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含基本电费)、气费、空调使用费等(含公共能耗费分摊)相关费用。
7.3、乙方进行商铺装修前须向物业报备装修方案。
7.4、物业管理费第一二租赁年度按租赁面积每平方米6元/月标准缴纳(以后每年按5%递增),按半年预支付,同房屋租金一起支付。
第八条 本物业的转让、转租
8.1、租赁期间,如本物业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化,甲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应通知乙方。本物业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转移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8.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本物业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甲、乙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9.1.1、甲方按合同及时、完好地将本物业及其设备、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9.1.2、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物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9.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
承担违约责任:
9.3.4、负责本物业房屋主体结构及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维护;
9.2、乙方责任:
9.2.1、遵守法律及管理规定
9.2.1.1、乙方承诺在该房屋进行的一切活动都须遵守、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指令、规章等,同时承诺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9.2.2、装修、安装或改装
9.2.2.1、装修:乙方如需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乙方自行报经规划、安监、环保、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送书面装修方案,经物业管理公司初步审核并报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且一切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9.2.2.2、安装或改装:乙方如需在该房屋安装或改装超过该房屋交付标准(见附件二)所列明的供电负荷或承重负荷的任何设备或仪器等,乙方自行报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时须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为满足此类设备或仪器在该房屋使用所进行的任何设计、安装、改装、改造、运输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9.2.2.3、租赁期满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无论甲方是否继续使用乙方的装修,甲方均不对乙方的装修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甲方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至原状的,乙方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9.2.2.4、在装修过程中和租赁期限,不得破坏标的房屋的基本结构或
有危及基本结构安全的行为。
9.2.3、费用缴付
9.2.3.1、乙方在承租期间应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缴付租金。乙方如逾期十日仍未能足额缴付租金的,从合同约定付款日逾期第一日起,每逾期一天须额外按所欠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滞纳金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逾期情节严重的,甲方按本合同10.4条执行。
9.2.4、合规、合理使用房屋
9.2.4.1、乙方应合理使用本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保护本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完好无损(正常损耗除外)。如因乙方责任造成承租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9.2.4.2、乙方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公用部位,不得擅自在本物业外立面和公共部位设置任何物件、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9.2.4.3、乙方在本物业任何公共部位设置标牌,须经统一规划,并由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接受监督。
9.2.4.4、乙方在租赁期间生产、排放的废水、废气等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及要求。乙方生产、排放的废水、废气等不能达到排放标准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
9.2.4.5、在乙方承租的房屋发生的任何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情况,由此对出租人或任何第三方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性质的索赔、要求、诉讼、法律程序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
9.2.5、房屋及设施、设备维护
9.2.5.1、负责本物业除房屋主体结构外的日常维修和维护;
9.2.5.2、乙方自行添置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日常维修和维护;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解除、续租
10.1、租赁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1.1、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10.1.2、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因素致使本物业不具备出租条件等的;
10.1.3、本物业因政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许可围等的;
10.1.4、非甲、乙任意一方的原因造成本物业毁损、灭失的;
10.2、租赁期间,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当期租金金额的违约金并承担超过违约金部分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退还乙方所交本物业剩余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10.2.1、不能提供本物业;
10.2.2、甲方未尽本物业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仍未进行修复致使乙方无法经营的。
10.3、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当期租金金额的违约金并承担超过违约金部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乙方所交本物业剩余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10.3.1、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中途擅自退租;
10.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物业转让、转租、转借的:
10.3.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本物业结构;
10.3.4、损坏本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在甲方提出的期限仍未修复的;
10.3.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的;
10.3.6、利用本物业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10.3.7、逾期十五日未交纳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10.3.8逾期十五日未交纳租金的;
10.3.9、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10.4、如租赁期满后,甲方继续取得本物业使用权的,乙方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 物业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1.1、物业交付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实地勘察本物业,清楚了解并接受本物业可用区域(包括部区域及公共区域)及交付现状。物业交验时甲方、乙方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11.2、物业收回验收
11.2.1、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将本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乙方交还本物业应当保持本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改动和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若乙方未能修复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乙方须承担维修或恢复的全部费用。
11.2.2、在保证房屋不受更改和损坏的情况下,乙方需拆除或搬移其自
行安装的设施设备、广告、标牌等,费用自理。
11.2.3、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十日将该房屋按约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归还本物业,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上季度日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并承担因逾期归还本物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逾期十五日,乙方仍未将房屋按约交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强行收回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留存任何物品,否则,视为乙方同意放弃该房屋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1.2.4、乙方在交还该房屋之前,应注销或变更注册在该房屋的任何批准、许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
12.1、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2.2、因政策需要收回、改造或拆除本物业,本合同即告终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12.3、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物业产权人解除租赁合同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责任。
12.4、因上述原因而终止本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租赁保证金无息据实结算后,予以退还。
第十三条 通知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