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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品房预售合同书范文(精选35篇)

2024-07-03 23:42:05合同范本打印
深圳商品房预售合同书范文(精选35篇) 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国籍....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50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5 (不得低于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2 (不得低于2年);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6. ;

  7. ;

  8. 。

  (二)其他约定

  附件八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兹对本公司承建的平乐县平乐东森广场1#、2#、3#、5#、6#、7#楼做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1、该房屋的质量经平乐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工程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按国家规范规定内容范围承担保修责任。

  3、业主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对商品住宅的各项工程按以下期限保修:

  (1)屋面防水保修五年。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五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二年。

  (4) 墙面抹灰层脱落保修二年。

  (5)管道堵塞保修二个月(使用不当造成堵塞除外)。

  4、因用户使用不当、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和设备管线位置、不当装修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损坏和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由此引起的相邻房屋受损由住户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广西宏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附件九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 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

  经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部分:

  一、通知方式约定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以书面形式按合同第5、6页中买受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送达对方,或报纸公告形式告知。邮寄凭证即为送达凭证,买受人是否签收不受影响;

  2.如买受人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由此造成出卖人无法通知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而形成的逾期责任全部由买受人承担,逾期责任按相应条款处理;

  3.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出卖人只按照上述地址发送,或以报纸公告形式告知,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寄发邮局的邮戳之日;

  (2)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4) 如果是报纸公告,则为发刊之日;

  4.因通讯联络方式失效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变更方承担。

  二、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明示的其它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买受人声明已阅悉并理解上述明示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及重要提示,且无异议,对所购买物业的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的了解。出卖人宣传资料不属于构成要约或承诺,如合同约定与销售广告或宣传资料不一致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三、买受人应自行按相关部门规定交纳所购商品房的契税、合同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四、

  1.买受人因未能按时向贷款机构还款而导致出卖人作为借款担保人代买受人还贷的:

  (1)买受人应在出卖人的代偿行为发生的第二日起7天内将出卖人的代还款(含本金及利息)如数归还给出卖人,每逾期一日按出卖人待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有权按不高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回购买受人所购的房屋(出卖人不计付装修费用),为此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卖人一同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该房屋的抵押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房屋预告登记等手续,买受人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回购该房屋之款在扣除出卖人代还款和买受人逾期偿还出卖人代还款期间的违约金及买受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后之余额由出卖人退回买受人,如不足则由出卖人继续向买受人追偿;

  (3)如出卖人不回购该房屋的,出卖人有权拍卖该房屋来追偿代买受人偿还的银行贷款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买受人逾期偿还出卖人代还款期间的违约金等),如不足则由出卖人继续向买受人追偿;

  (4)如出卖人是在交付房屋给买受人后再回购或拍卖该房屋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腾房通知后30天内腾空该房屋并交回给出卖人,每逾期一天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论选择何种付款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须交清房款后,出卖人方可为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因买受人未交清房款而逾期交房的,属买受人责任。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费、房屋预告登记费、公共维修基金、办理不动产权证、水电初装费等用由买受人按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缴纳,此费用由出卖人代收代缴。

  五、由于买受人的下列原因之一,出卖人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在本合同所载明的通讯地址错误、不详或地址变更而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的,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按交房通知或公告指定的时间前来办理交接手续的;

  3.买受人拒不验收房屋或因保修问题拒不收房或验收房屋后非正当原因拒绝签署《房屋交接单》的。

  4.因上述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房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可以以邮寄、短信通知或报纸进行通知交房,接到通知日起7日内仍未办理交房相关手续的,直接视为已交接,并按视为交接日开始计算物业管理费;

  (2)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期届满之日视为买受人交接验收房屋之日,而且房屋损毁、灭失及其他风险由出卖人转至买受人;

  (3)该房屋的保修期从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期届满之日起算;

  (4)买受人从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日期届满之日起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共用水电分摊费;

  (5)买受人逾期超过三个月不接收房屋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5.买受人如违约而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时,须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交付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将交房时间顺延至买受人交清违约金之日。

  六、买受人所购房屋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即达到交房条件,对买受人提出需整改的问题由出卖人依据本合同第七章第十七条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不视为质量不合格,买受人不得拒绝收房。

  七、买受人无故解除合同的,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总额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时,出卖人除在办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手续后6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回及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外,出卖人无须向买受人作出其他任何的赔偿或补偿,买受人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房屋装修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理,出卖人不予承担;如是买受人违约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出卖人有权从应退回的房款中优先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九、买受人若是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除时,则由出卖人在应向买受人退回之房款的限额内垫资代买受人偿还银行贷款而解除房屋抵押,该垫资数额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退回房款的数额;如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回的房款数额不足以还清买受人之银行贷款而留下余额的,该金额部分由买受人在5天自行解决及还清银行,每逾期一天由买受人按该余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时,双方须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一起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注销该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抵押登记、房屋预告登记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去办理手续的一方视为其违约,每逾期一天由违约方则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时,如房屋已交付给买受人的,则买受人应30天内将房屋腾空并交回给出卖人,每逾期一天应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总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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