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买卖商品房合同(精选30篇)
3.该商品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实测绘);
4.满足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实现一户一表。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实现一户一表。
由于该商品房为标准厂房,无法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的一户一表,但出卖方将实际为买受人安装一户一表并正式供电;
3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实现一户一表。
该商品房为标准厂房,不敷设燃气;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3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如买受人需开通以上基础设施设备中第3、4、5、6项,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敷设开通。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年月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年月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年月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年月日达到;
5.医疗卫生机构:年月日达到;
6.幼儿园:年月日达到;
7.学校:年月日达到;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由出卖人负责建设直至达到建设规划验收条件。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由出卖人负责建设直至达到建设规划验收条件。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由出卖人负责建设直至达到建设规划验收条件。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由出卖人负责建设直至达到建设规划验收条件。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由出卖人负责建设直至达到建设规划验收条件。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买受人在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前,仍有到期应支付房款或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期房款、税费、面积补差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付违约金等)没有付清的(存在银行贷款的,全部银行贷款金额应划入出卖人指定账户),出卖人有权延期交房。。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_*90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3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
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承诺整改直至达到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买受人同意不因此而拒绝收房,出卖人不因此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承诺整改直至达到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由此导致交房延误的,由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3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买受人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经确认属实后,应及时通知承建单位整改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同意不因此而拒绝收房,出卖人不因此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五。
(三)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