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设备租赁合同(通用32篇)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受 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协议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出租方机械因故障停机,应在4小时内恢复使用,如果超过4小时但不足一个工作日,扣租金(月租费/30),如果一个月中因故障停机天数累加超过五个工作日,扣半个月租金,如果一个月中因故障停机天数累加超过十个工作日,扣全月租金。
2、出租方未按时进入工地、未按质量数量提供机械应扣、罚租金 元。
3、出租方机械或服务不能满足承租方要求,承租方有权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协议。
5、本协议未涉及的条款,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6、本协议经出租、承租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协议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副本 份,送 留存一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担保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