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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人事代理合同范本(通用30篇)

2024-03-11 19:09:34合同范本打印
实用人事代理合同范本(通用30篇) 甲方(代理方)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乙方(委托方)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沈阳办事机构地址:联系电话:沈阳办事机构电话:业务负责人:沈阳办事机构负责人:邮编:传真:e-mail: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

  □ 人事关系档案托管(限保管档案、保留原身份);

  □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

  □ 连续计算工龄和档案工资定级;

  □ 代办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 因私出国政审;

  □ 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政审材料;

  □ 户籍托管;

  □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 档案整理。

  第三条 人事代理期限。代理期限暂定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 乙方按照所委托的人事代理服务项目,及时交纳相关费用。乙方如未按时交纳人事代理服务费,应当在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调出或续约时结清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甲方应以党和国家人事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和湖南省人事代理法规为依据,认真、及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甲方因自身原因对所提供的服务造成错误的,甲方有改正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如因自身原因未能有效地完成代理服务工作,乙方有督促甲方及时完成的权利;

  第七条 乙方应按时、准确向甲方提供有关材料,乙方每年年度考核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交甲方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乙方就业时应提交首次就业的《聘用合同书》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育龄妇女必须落实节育措施;如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取消乙方原有身份并将档案封存;

  第十条 甲乙双方无行政隶属关系,其社会保险福利、病残、伤亡等待遇均按国家、省有关政策办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如需调出,应当办理干部或聘用制干部调动手续。甲方凭乙方接收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的“商调函”办理流动手续;

  第十二条 户口在甲方托管的,乙方如因人事档案转出,应当将户口一并迁出;

  第十三条 合同期内提前解约的,所剩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应当续约。若乙方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未办理转出手续,则视为乙方继续委托甲方管理,本合同关系自动延续;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出,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郴州市人才流动服务

  乙方(签字):

  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实用人事代理合同范本 篇3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颁发《韶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府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十二日

  韶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人事代理工作,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人事工作业务;

  (三)经过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事管理专业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

  (四)符合人事行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六条人事代理服务对象:

  (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市代表机构,外省、市在本市及驻本市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学校毕业生;

  (六)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八)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

  (九)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一)党政群机关(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的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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