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经营管理协议书(精选3篇)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第九条 其他
附件 合同商务条件
商业管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
甲方:
甲方各项信息详见附件《合同商务条件》
乙方:
乙方及其各项信息详见附件《合同商务条件》
鉴于:乙方申请成为“南宁大唐天城”(以下简称:大唐天城)的一名商户,并已与出租人广西信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 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且完全同意接受甲方对大唐天城进行统一的、专业的商业运营管理服务。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共赢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商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 “商铺”指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房屋或场地。
1.3 “承租面积(GLA)” 即套内建筑面积,指出租给商户使用的租赁区域,商户之间的内墙按照一半墙体面积计入承租面积,与街道或通道相邻的墙体及内部墙体、柱按照全部面积计入承租面积,不包括租赁线以外的公摊面积。
1.4 “建筑面积(GFA)” 包括承租面积及公摊面积,按中国相关建筑法规及南宁市相关建筑技术规范来确定,并最终以甲方委托的测绘机构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1.5 “商业管理费”指甲方为大唐天城提供统一的商业运营管理服务而发生的必要成本、费用及收取的合理报酬。
1.6 “起租日”指租赁期限起始日。
1.7 “书面形式”指以正式纸质函件载明内容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形式。
1.8 “元”指人民币元。
1.9 “日”除指明为工作日或其他情况以外,均指一个日历天。
1.10“月”如未特别说明是租赁月,则均指日历月。
1.11“年”如未特别说明是日历年,则均指租赁年度。
1.12“违规行为”指乙方违反甲方针对大唐天城统一制订、实施的管理规定的行为。
1.13“业态”指大唐天城各商户、商户的营业形态,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或服务的种类或经营结构、品牌档次及定位、商铺位置及规模、经营模式、销售方式、价格政策、服务方式等内容。
第二条 商业管理服务期限、商业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2.1 商业管理服务期限,与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含装修免租期)一致。租赁期限终止后,乙方未交还商铺或未办理商铺交还手续的,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乙方办理好商铺交还手续时止,乙方仍应按本合同支付各项费用。
2.2 乙方应按本合同及附件《合同商务条件》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商业管理费及其它应付费用。
2.3 商业管理费
2.3.1首月商业管理费应于大唐天城开业日或起租日(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或之前支付,以后每个日历月最后三个工作日内应支付下月商业管理费。
首月及最后一个月的商业管理费,按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来折算,即:该月实际商业管理费=该月商业管理费÷该日历月实际天数×该月实际租赁天数。其它月份则按一个月计算。
2.3.2租赁期间,如乙方欲在甲方管理区域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以甲方制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2.4 甲方接受乙方的商业管理费或其它费用,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而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2.5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为休息日(即:周六、周日)的,付款截止日则自动提前为前一个工作日;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的,付款截止日则付款日自动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6 甲方不授权任何工作人员在未提供正式收据或发票(发票开发票章,收据盖财务章生效为准)的情形下收取现金,不授权任何工作人员离开甲方大唐天城财务部门办公室到其它地点收取现金,上述未经甲方授权的行为均属于该等人员的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当予以拒绝,否则,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全部承担。
2.7 本合同项下各项费用的收取,均以现金交款日或银行实际到账日为乙方的付款时间。
第三条 商业管理内容
3.1 负责制订和实施大唐天城商业管理公约及相应商业管理规定度,规范各商户、商户的经营行为。
3.2 负责对商户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大唐天城的现场营运管理。
3.3 负责大唐天城现场导购咨询、投诉接待等客户服务工作及会员管理体系的建设、维护。
3.4 提供在大唐天城进行商铺经营的商业业态、品牌营销及经营服务的咨询服务。
3.5 大唐天城共用区域的维护和管理。共用区域是指大唐天城大堂、中庭、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洗手间等公共开放区域。
3.6 大唐天城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维修及维护。共用设施是指商户、商户共用的中央空调、电梯、消防系统、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线路、绿化、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等设施设备(由商户自行设置、添置的除外)。
3.7 甲方有权获取乙方每日营业额及客流等数据并安装相应监控设备,乙方同意并需无条件配合。如乙方拒绝使用甲方监控设备或有故意损坏、虚报营业额数据等行为则属于乙方重大违约。
3.8 进行其它商业管理服务。
3.9 甲方有权制定和实施购物中心《商户管理手册》及相关管理规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若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有冲突,须以租赁合同的条文为准。
第四条 经营条款
4.1 乙方理解并认可:按时开业营业是大唐天城商户的基本义务之一;商铺良好的经营状况,是维护大唐天城整体形象并促进大唐天城发展的必然要求之一。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开门营业。
4.2 大唐天城(含该商铺)正常营业时间为周日至周四10:00-22:00,周五至周六10:00-22:30(节假日期间营业时间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大唐天城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乙方如需临时歇业的,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临时歇业;否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根据大唐天城的营运管理、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紧急事故等情况来调整大唐天城的营业时间,乙方应予以配合。
如乙方因其商铺经营性质所需而与大唐天城营业时间不一致,乙方需事先向甲方提出具体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时间的具体时段、相关法律依据等)并应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按甲方同意时间经营,同时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南宁市有关规定,保证其营业时间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南宁市的相关规定。
4.3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整个大唐天城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遇特定的节庆日,甲方视情况调整大唐天城当日的营业时间;甲方对节庆装饰布置时间的统一要求。
4.4 为配合甲方对大唐天城于店庆期间、法定节假日、换季的营销推广,乙方应根据甲方统一要求,自费对商铺进行相应装饰。
4.5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乙方应合法经营商铺,应依法交纳税费及依法开具合法合规正式发票。
4.6 乙方须遵守法律规定、相关政策进行各项经营、销售或服务活动,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仅为该商铺经营场地的提供者,因乙方经营、销售或服务等产生的任何纠纷及侵权事件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如因乙方的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直接做出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合理的决定,有关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因乙方经营、销售或服务活动造成对第三方的违约或人身、财产侵权赔偿责任,从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亦有权依法向乙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