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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租赁合同(精选30篇)

2024-04-15 20:53:17合同范本打印
实用的租赁合同(精选30篇) 原告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xx)卢民四(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上海某不动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性交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同《合同法》第227条相关规定。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并且不是附合装饰装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实用的租赁合同 篇10

  我国《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该法

  第12条还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业。"所以规定针对的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开设者或者经营者提出的,而非针对开设、经营者之外的房屋出租人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处罚的对象也是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经营者而不是房屋出租人。此外,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同,决定着该房屋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设施的状况也不一样,承租人完全可以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承租并准备用于经营住宿、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增设消防设施,使其符合保证消防安全的要求。所以,租赁合同的效力与出租房屋是否必须经过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本身没有必然联系,除非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将租赁合同标的物经消防验收合格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3月4日就此问题作出批复,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

  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实用的租赁合同 篇1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

  甲方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道_______栋_______楼_______号。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2.房屋租金:_____个月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方式: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另付押金_________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扣除应交水电气费后,将多余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自_________年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日,租赁期内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卫生治安管理费由乙方支付。

  6.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时交纳水、电、气、卫生治安管理费。

  2.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3.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在______个月之前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

  4.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_____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5.乙方入住该小区应保持入住房屋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放电等安全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与乙方无关。

  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要爱惜使用并妥善保管室内设施,若有损坏及时维修或照价赔偿。同时务必注意安全用电、用气和其他特殊设施如电(燃气)热水器、取暖炉等的安全使用,若乙方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和事故,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

实用的租赁合同 篇12

  甲方:鄄城县金翔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维护正常的夏粮收购市场秩序,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购小麦具体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收购地点、数量

  收购地点: 。收购数量:新产的小麦,以实际收购数量为准。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购新产小麦,甲方支付乙方代购费用 元/公斤。

  三、代购费用须在收购结束前按实际收购数量结清下欠手续费。

  四、乙方必须确保甲方委托收购的小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购小麦的价格,以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挂牌收购价格即政府公布的市场参考价格为准。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购小麦所需收购资金贷款,由甲方提供,按具体收购地点,根据收购量提前一星期划拨到乙方所在地农发行帐户,作为专项代收购资金由乙方使用。

  六、乙方给甲方代收的小麦品质必须达到三等以上标准,甲方派员监督化验全过程,出库时在乙方代购点检斤验质,(调拨化验单和发货明细表必须由双方人员签字)。

  七、根据收购进度和乙方安排的'调出计划,拉运车辆由甲方自行解决,包装、装车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在收购期间,由乙方负责收购期间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拉运期间甲方应严格按规程操作,粮食出库后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有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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