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室一厅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31篇)
3、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730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买受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买受人。
4、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接到买受人的报修通知后应在×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按下列第(2)方式承担责任:
(1)按每迟延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赔偿买受人因出卖人怠于履行保修责任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包括买受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按下列第(2)方式赔偿买受人:
(1)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赔偿买受人因出卖人怠于履行保修责任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不包括买受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房屋损坏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其他事项按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质证号为建113004号,资质等级:一级。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 1.5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月收取。
其他事项按照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五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按下列1方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30日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凭证。
2、买受人自行交纳。
买受人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 ______
第二十二条本项目根据规划设计共有 ×个停车位,其中地上停车位×个,地下停车位 ×个。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共 ×个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余共 ×个停车位产权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
第二十五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_____份,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_____份,按揭银行_____份。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 签于
三室一厅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7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通过__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经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______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__。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 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上述面积已经____________房地局测绘。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本契约签定____日内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 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契约后____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到______市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 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