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室一厅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31篇)
另行计价。
2、该商品房属精装修房,买受人应另支付精装修价款。精装修价款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精装修标准为( 人民币 )每平方米 0 元,总金额( 人民币 ) 0 元(大写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自行约定如下:
1、(1)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差价;
(2)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上至3%以下(含3%)的,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3%之间(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
(3)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3%以上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
2、买受人接到出卖人产权测绘面积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补交面积差价款;买受人逾期不补交的,买受人须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交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产权测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在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申请领回面积差价款。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100%
合同约定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4、按附件六补充协议第10条约定执行。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付款方式种类]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同意在签署本合同后,于 [一次性年月日]前付清总房款的100%,即人民币 [一次性总价大写]元整(¥[一次性总价小写]元)。
2.分期付款
(1)买受人同意在签署本合同后,在 × 日内分 × 期向出卖人支付所有房款,第一期房款由买受人于 × 年 × 月 ×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首期房款占总房款的 × %,计人民币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已含定金)。
(2)第二期房款计人民币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由买受人于 × 年 × 月 ×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
(3)第三期房款计人民币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元整由买受人于 × 年 × 月 ×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
3、其他方式(按揭方式)
买受人于 [按揭年月日] 之前付清总房款 [首付百分比] %的首期款计人民币 [首期款(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首期款(大写)] 圆整),余额计人民币 [按揭款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按揭款大写] 圆整)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买受人办理完毕住房银行按揭手续,贷款金额及年限以银行最终审批为准。其他约定详见附件六第3条。
双方同意买受人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所购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买受人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开户名称: 南宁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专用账户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
专用账户账户: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按附件六补充协议第5条约定执行。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_ 月_ _日前,将具备以下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五方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并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及房产局的配套验收。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非出卖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而影响工程进度,或是出卖人无法事先预见和控制的客观原因(如市政停水、停电、政府指令暂停施工、规划发生变化、施工时间限制、交通管制等)造成工期延误的;以及因政府机构的行为或为遵守政府新出台的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而引起工期延误的。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总房款的 5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或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对延期交房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1.由于买受人原因,出卖人未能送达《交付通知书》的,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前来办理交房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按期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自通知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即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亦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且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10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提出的任何整改维修要求。;
3.其它按本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