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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民间借款协议书(精选31篇)

2024-06-22 17:43:09合同范本打印
私人民间借款协议书(精选31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借款人: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借款人: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第一条....

  12.2 各借款人对获悉的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保密。

  第十三条 银团关系

  13.1 各借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借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任一借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其他借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也不免除其他借款人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13.2 各借款人授权_________为代理行,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代理职责,代理行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对各借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借款人应通过代理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3.3 作为牵头行,应当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借款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报借款人,并视情况决定召开银团会议,商讨解决办法。

  13.4 各借款人均是在各自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牵头行对借款人在项目评审中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其它借款人通报,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13.5 借款人有权向代理行了解借款人的借款使用、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情况。

  13.6 代理行认为必要时,可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借款承担比列合计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借款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牵头行应在接到召开银团会议的书面要求后_________日内,向各借款人发出召开银团会议的通知,说明议题、时间、地点。

  13.7 下列事项应当借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借款人同意,其决定对所有借款人均具有约束力:

  13.7.1 宣布借款人违约、并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13.7.2 决定停止借款;

  13.7.3 决定取消未提借款;

  13.7.4 决定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13.7.5 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13.7.6 决定向借款人、担保人起诉或仲裁;

  13.7.7 其他有关事宜。

  13.8 下列事项应通过银团会议并由全体借款人一致同意;

  13.8.1 修改本合同;

  13.8.2 借款数额的增加;

  13.8.3 提前或者推迟提款;

  13.8.4 借款展期;

  13.8.5 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的变更。

  13.9 银团会义的决定,由人理行负责实施。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代理行为维护各借款人利益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各借款人应按借款承担比例向代理行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代理行

  14.1 代理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4.1.1 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具体事务;

  14.1.2 办理银团借款担保手续;

  14.1.3 建立专门的登记台账,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借款总额及各借款人分担的借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

  14.1.4 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

  14.1.5 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借款承担比例于下一次交换划回各借款人(付款人支付不足时亦同);

  14.1.6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4.1.7 将借款人或借款人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文件、证明等资料及时传达给各借款人或借款人;

  14.1.8 必要时向借款人通报借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4.1.9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银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4.1.10 办理借款人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借款的其他事项。

  14.2 代理行怠于行使职责的,牵头行或其它借款人可以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开银团会议,决定要求代理行限时改正;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直接指定一借款人代行代理行的职责。代理行未按银团会议的决定改正的,经借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借款人决定,可以更换代理行,代理行应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资金及时移交给新的代理行。但在银团未选定新的代理行之前,代理行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3 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代理行对下列事项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1 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

  14.3.2 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不真实;

  14.3.3 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

  14.3.4 未能及时发现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违约;

  14.3.5 其他代理行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事由。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5.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5.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借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借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5.3 任一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代理行书面通知其他借款人、借款人有及担保人。

  第十六条 通讯

  16.1 除9.3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履行中各借款人间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持号信函之外的其它书面形式送达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6.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达,均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

  16.3 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缔约各方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其它缔约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借款人支付未提取借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借款人拒约提款的,应向借款人支付拒绝提取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借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7.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可以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

  17.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 10.2条、和第十一条的,应向借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况严重的,借款人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视为借款逾期,借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借款利息。

  17.6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各借款人均有权从借款人在各借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再由代理行按本合同的规定分配。

  17.7 借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7.1 成员行收到代理行发出的放款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7.2 成员行擅自提前收回借款的;

  17.7.3 代理行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提款手续期限传递凭证,造成放款迟延的。

  17.8 借款人或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改正,并向其他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8.1 借款人收到代理行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8.2 代理行违反划款时间的规定,拖延支付其他成员行资金的;

  17.8.3 借款人依照本合同17.6 条的规定扣款后,擅自收回自己的借款本息的。

  17.9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6.2条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向借款人和其它借款人分别偿付违约部分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18.2 借款人与某一借款人有纠纷的,可以直接与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 各借款人之间及其与代理行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银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九条 其他

  19.1 本合同自各缔约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经各缔约方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代理行应将副本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所有缔约方各执一份。

  19.2 各缔约方可以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约定其它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牵头行(盖章):_________ 代理行(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人民间借款协议书 篇2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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