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产品代理销售合同(通用32篇)
第十二条 代理人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力。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 向代理人不断提供信息 为促进代理活动,制造商应向代理人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代理人。
第十四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的雇员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 佣金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______美元按______ %收佣 ______美元按______ %收佣。
第十六条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若代理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己中止,代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第十八条 计算佣金的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发票。
第十九条 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贷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有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贷款,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 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商畅V圃焐淘谑盏交蹩詈螅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条 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 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九条之规定支付佣金。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 提前终止
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文件的归还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座将第十三条中所述及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第二十六条 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批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七条 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十五款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八条赔偿 协议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第二十九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制造商总部________所在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条仲裁 固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根据________的法律________仲裁解决。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应提名一位公证人。如两名仲裁员在30天内未能就提名一位主席达成协议,仲裁应有权提名第三名仲裁员为主席。仲裁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三十二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 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四条 无效条款
如协议中的一条或一条以上的条款无效,协议其余条款仍然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制造商:_______ 签署地:________ 日 期: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_ 日 期:________ 其他:________
授权产品代理销售合同 篇23
产品代理销售合同(模版)
合同编号:
甲方(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销售商):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合作及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产品销售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本合同可适用于 产品的代理销售,非授权品类产品乙方没有经销的权利。
甲方授权乙方经销渠道为 ,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的经销渠道和经过甲方同意的分销网点(以下简称为乙方自有渠道)销售产品;如果乙方擅自向其它渠道销售经销产品或甲方其它品类的产品,均视为违约。
第一条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产品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单价
(元/)
金额(元)
备注
以上价格为含税价格,以甲方实际发货数量为准。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产品生产、代理等许可或证明文件。
2、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限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双方确认的调价日期起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后的新订单。
3、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产品特别指定专门条件时,须在签订本合同时明确提出,同时向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
4、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二条市场运营管理保证金
1、以下简称市场保证金;市场保证金用于经销合同约定的有关经销渠道维护、知识产权保护、价格政策执行、售后服务以及甲方其他管理制度违约等的抵扣,但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和赔偿金数额不仅限于保证金的额度,保证金和货款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2、收取标准: 按提货额的 %收取保证金 。
3、收取方式: 按照每月提货订单总额的 %扣除 。
4、返还规定:
(1)年度经销合同期内,乙方有违反合同条款、管理制度等行为,甲方有权在乙方市场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索。
(2)年度经销合同期内,乙方正常履行甲方经销合同和各项制度且完成年度保底任务,甲方以 冲抵货款 的形式返还。
第三条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
1、甲方所提供产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地址、规格、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他说明等。
2、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包装费用金额及费用承担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包装费用金额发生变动的,一方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整。
第四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满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在期满前 个月双方开始协商签订新的合同。如本合同已到期,但新的合同尚未签订,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在新的合同签署后乙方有权按“从高”原则选择在该顺延的期限内适用新合同或原合同,如最终没有签订新合同按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