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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住宅)(精选35篇)

2024-06-15 18:18:28合同范本打印
商品房预售合(住宅)(精选35篇)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买受人....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 ,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 2 和 3 可以同时选择)

  1、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

  1、该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4、 ;

  5、 ;

  6、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 元,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 元,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3、按照套 ( 单元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佰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大写)。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部全部房价款,首期房价款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银行按揭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元,余款¥ 元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45 日内办理完成银行按揭申请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管理局房屋抵押与预告登记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 元,余款¥ 元向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完成公积金按揭申请与审批手续、房屋产权管理局房屋抵押与预告登记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补交差额购房款,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在15日内不予答复或不以自有资金补交差额购房款的,出卖人在 15 日内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并按总房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在 30 日内,将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双方应当在15日内就具体付款期限与付款方式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出卖人退还已付款项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 15 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计算利息一并退还给买受人。

  。

  4、其他方式:

  ;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是否需要 )

  出卖人承诺商品房预售资金,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根据本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6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60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总房款的 10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7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十条 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 ;

  3、 ;

  4、 ;

  5、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

  第十一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具体有什么根据实际自行增减)

  1、上水、下水: 年 月 日 达到 ;

  2、供电: 年 月 日 达到 ;

  3、燃气: 年 月 日 达到 ;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书面所做出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的,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出卖人应按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

  2).后续法律变化,致使本合同项目开发被迫停止的;

  3).政府及行政主管机关强制变更规划、发布停工命令等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

  4).发生对整个社会之工作、生活秩序有全面、根本性、持续性影响之重大事件,致使本合同项目开发被迫停止的。

  5).因政府原因导致的本合同项目开发停工的。

  第十二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出卖人按合同填写地址向买受人挂号邮寄或快递材料视为书面送达,交邮日即为送达日;出卖人在项目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潇湘晨报或长沙晚报刊登公告的,刊登日视为出卖人书面送达日。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交接手续办理地点。

  双方进行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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