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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税费(通用30篇)

2024-03-19 01:40:56合同范本打印
商品房买卖税费(通用30篇) 一、交易过程中需交费用印花税:房价款的万分之五二、申办产权证过程中需交费用登记费、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印花税、契税、住宅公用部分共有设备维修基金等三、入住过程中需交费用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四、办理按揭须缴纳的费用保险费:财....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______、______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四。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_________,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_________,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五。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_5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的约定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出卖人应于30日内向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若设定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抵押双方应于 日(不超过预告登记时间)内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买卖双方应于 日内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没有按约定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的,应按本条第五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且买受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后可单方申请。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售商品房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出卖人应于 30日内向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

  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在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出卖人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办理买受人不动产权证的资料,并在 日内办妥不动产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款的 ‰支付违约金。

  3. 。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登记,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 日(该时限应当与本条第五款(1)项中的时限相同)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该比率应当不大于本条第五款(1)项中的比率)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能办理登记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款的 ‰支付违约金(该比率应当不大于本条第五款(2)项中的比率)。

  3. 。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双方到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及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的约定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资质证号为 。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 。物业服务期限:自 至 止,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 元/月·㎡(建筑面积),收费起始时间 。

  3、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4、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六。

  第二十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会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销售承诺: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出售的情况。

  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材料的内容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

  出卖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出卖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有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出卖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办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或发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款一倍的赔偿金,并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

  2、买受人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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