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30篇)
十一、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经备案后,可利用合同编号及当事人持有的密码,在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查询合同的真实性及备案情况。
十二、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本合同电子模板中空白部分预先拟定的条款,以及合同附件预先拟定的补充条款内容向房屋所属区域的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主管部门提示: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买受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封面之《特别告知》!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内其他有关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市实际,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主体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销售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备案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日期: 国籍/地区: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时】【产权登记时】约定共有方式
合同约定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 法定代理人(一): 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理人(二): 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机构):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买受人若为成年人,填写以下信息:)
配偶:【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未成年子女:【有】【无】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7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邮编: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国籍 中国
【本人/法定代表】姓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至 号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
该商品房【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人民币 币)价款为: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1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0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卖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至期应付款与该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0 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空白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