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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一(精选33篇)

2024-08-29 20:45:53合同范本打印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一(精选33篇) 合同当事人: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住所(址) ;国籍....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3、。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职业培训教育网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年月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5、供电:;

  6、给水:;

  7、;

  8、;

  9、;

  10、。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关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的,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当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进行交存,凭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

  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已作为业主交存过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二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将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等内容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有关税费(含物业服务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

  3、。

  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

  (1);

  (2);

  (3)[所有权][使用权].

  2、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1);

  (2);

  (3)[所有权][使用权].

  3、出卖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1);

  (2);

  (3)[所有权][使用权].

  4、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见附件五)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一 篇25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卖方) __________

  注册地址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_____

  委托代理机构 资质证书号码

  注册地址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______ _

  乙方(买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国籍 _______ _

  通讯地址 _____

  邮编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国籍 _________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状况及项目名称。

  本商品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_年,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年)。

  本商品房项目【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 项:

  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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