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9范文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

商品房购买合同详情(通用34篇)

2024-07-23 23:25:40合同范本打印
商品房购买合同详情(通用34篇)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

  第十九条、出卖人承诺给予买受人与同等条件的其他买受人享有一视同仁的房价款优惠待遇。买受人有权享受不低于其他买受人的价格优惠。如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在同等条件下不给予同等的房价款优惠,即视为对买受人的不公平待遇。

  第六部分: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二十条、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及期限交付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房价款总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在本合同签订或网上备案之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第二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

  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第三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

  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机构借款支付:

  买受人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银行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具体为:

  (1)首期房款:

  买受人自本合同签订或网上备案之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即首付房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金额小写:

  元人民币。

  (2)剩余房款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采取银行按揭方式付款。

  贷款机构是: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应当在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天付清首期房款。非特殊情况买受人当天未交付首期房款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买受人已订购的商品房另售他人,

  对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不予返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10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按银行按揭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给出卖人,由出卖人代理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第二十三条、如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出卖人自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还贷的利率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罚息。但买受人可以选择采用其他付款方式与出卖人变更该合同条款。

  第二十四条、如出卖人有证据证明系买受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则出卖人自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本金。但买受人可以选择采用其他付款方式与出卖人变更该合同条款。

  第七部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分期付款的,如果买受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仍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付款的,如果买受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全部房款,买受人按逾期付款部分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全部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以按揭方式购房的首期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买受人逾期未交付首期房款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买受人已订购的商品房另售他人,对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不予返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按揭手续的,出卖人应在登记机关发出抵押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如果出卖人未能在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出卖人不应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买受人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在登记机构发出抵押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如果买受人未能在10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的情况)或25个工作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指定账户,按照逾期付款处理,买受人按逾期付款额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将全部按揭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本部分所称逾期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部分:商品房交付

  第三十条、商品房交付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30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买受人应当在通知收房期限内与出卖人在商品房现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不便直接送达通知书的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提前30天以挂号信函通知书邮寄到买受人预留的通信地址,通知买受人前来收房的时间、地点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同时出卖人还应当采用电话等多种方式验证买受人是否收到收房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通知书作为出卖人通知买卖人收房的有效凭据,买受人逾期不收房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变更通信地址、电话后未及时变更预留通信地址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当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环保、园林、人防、消防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将上述全部质量文件在入住前张贴于公告栏,便于买受人查验核对。

  第三十四条、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出卖人未经双方现场验房或者验房达不到标淮,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标准的,买受人均可采用书面形式拒绝收房,并同时向出卖人提出返工整改、修复等具体要求。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九部分:交房时间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在 年 月

  日前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标准。买受人应当自上述交房之日起30日内前来验房收房。

  第三十六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达到下列条件和标准: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该商品房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

  项验收;

  3、该住宅区的道路、园林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4、供电、供水、排水、燃气、暖气、电梯等室内附属设施设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并经有关行业机构检测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型设计平面图》、《水、电、燃气、管线分布图》;

  6、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成果表;

  7、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8、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入住之前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房屋装修保证金、水电费周转金、管道燃气初装费等出卖人单方擅自主张收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中未事先明确约定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

  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委托的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供水排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部分:商品房交接程序

  第三十九条、商品房交接程序:

  (1) 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现场验房:买卖双方对房屋进行全面测试验房;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