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汽车买卖协议(通用30篇)
(7)以上保险费用合计:_____元。
(8)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书面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上牌,费用概算如下:
养路费_____元,车船税_____元,购置税_____元,注册费:_____元,其他_____元,合计约_____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_____,费用_____元。
6、代办其他项目_____,费用_____元。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凭发票、收据向乙方结帐。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_____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2、甲方暂先垫付。
五、上牌服务完成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
六、完成委托上牌服务,应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2)养路费凭证(3)机动车保险单(4)行驶证(5)车船税凭证(6)车辆牌照号码: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甲方应协助乙方索赔。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车辆未上相关保险或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取得牌证为由拒绝赔付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除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外,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日,甲方应按全部车价款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完成的,本协议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江苏省汽车买卖合同》。
九、其他约定: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厦门市汽车买卖协议 篇9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址:
乙方(买方):
姓 名:
身份证号:
一、车辆信息:
购买车型
车架号
颜色
数量
装饰(元)
车价(元)
合计(大写): ¥
二、付款:
1.1、全款购车
定金: ,合同签订后立即付款。
余款: ,交车后立即付款。
1.2、贷款购车
定金: ,合同签订后立即付款。
首付: ,合同签订后立即付款。
其他费用: ,(含资料费、GPS、上牌费、购置税、调查费、续保押金、保证金、担保费、保险费)合同签订后立即付款。
1.3、乙方选择贷款购车的,在甲方收取贷款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个人征信报告等)后不得要求选择全款购车,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相应损失并支付10000元(壹万元整)手续费给甲方。
三、交车、验车:
2.1、交车地点:
2.2、交车时间:
2.3、交车前乙方如有合理原因需要变更交车时间因以书面形式于交车之日提前3天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确定新的交车时间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时顺利交车产生损失由乙方承担,后续如需再次交车由乙方承担1000元交车手续费;甲方如遇运输故障、公路事业中断、停顿等不可避免因素,甲方可以顺延至以上因素排除后交车,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合理的交通费。
2.4车辆验收:交接车时按车辆出厂标准由乙方或其委托人验收,乙方或其委托人如发现车辆不符合规定应当面提出质疑并记录于车辆交接单上,否则视为验收合格,车辆交接完毕后因汽车质量原因导致的损失由汽车厂方负责,因甲方过错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5质量保证:如甲方所售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可按车辆保修卡之规定在指定的维修服务站进行维修。
四、违约责任:
3.1、甲方应按合同严格履行交车义务并按产品说明提供相关手续及随年配置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车辆为原厂制造。交车时,乙方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已预购车型的车辆时,甲方告知乙方再次交车时间地点后任无法完成交车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约处理。
3.2、乙方应按产品说明标准验收车辆,在验收时须仔细检查车辆,车辆验收合格后签字接车。车辆签收交付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车和退款,但若车辆确有非人为的严重问题,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厂家进行索赔。
3.3、乙方因特殊原因交车时未付清余款的,应按合同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如超过付款期15日任未付清余款的,甲方按未结清余款的金额每日向乙方收取5‰的滞纳金,有权收回车辆,并按乙方违约处理。
3.4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即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照车辆全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司法程序所需费用(如诉讼(仲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违约情形如下:
①因乙方原因无法按时交车,经告知二次交车时间地点后任未完成交车的。
②出现本协议中3.1和3.3项下情形的。
③乙方提供虚假资料导致银行按揭无法成功办理的。
④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⑤乙方因本协议作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不真是或部分不真实的,或违反了任何其于本协议而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了任何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履行的义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部分或全部的。
3.5一方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单方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本合同自解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解除,同时守约方即可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可以从定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五、其他:
4.1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2乙方联系方式:
送达地址:
乙方确认本送达地址使用于诉讼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4.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明确了解并自愿承担购车后面临的车辆正常贬值和市场波动造成的降价风险。
4.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其效力与合同效力一致。
4.5本合同由甲、乙上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特别提示:本合同是甲、乙达成合意的表现,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并在此确认,对合同各条款均无任何异议。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厦门市汽车买卖协议 篇10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汽车金额:
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
(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4)说明书;
(5)随车工具及备胎;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