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通信(无线上网)业务合作协议(通用34篇)
(四)甲方提供渠道为乙方客户办理线上存款证明业务并不意味着对乙方客户的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五)存款证明款项在被甲方冻结期间,如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甲方须配合执行,不因此对乙方、乙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无须对乙方提交的存款证明款项扣划指令真实性和依据负责。
(七)因乙方或乙方客户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需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业务规则
(一)乙方客户通过乙方渠道向甲方申请在线开立线上II类账户、向线上II类账户转入资金、办理线上存款证明开立、查询、打印、邮寄、撤销、线上II类账户转出资金等业务。申请其中涉及线上II类账户开户、账户查询、资金转入、资金转出、银行卡管理、资金划转对账、资金清算、差错处理业务遵照《中国光大银行电子账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开展合作。
(二)线上存款证明款项冻结方式
定期产品/活期产品,分行与商户确认并补充
(三)线上存款证明邮寄方式
本分行邮寄或全国各分行负责邮寄
(四)存款证明配套产品
是否需要二类账户流水、电子存单等配套产品
(五)线上存款证明到期后资金解冻
甲方对存款证明款项进行冻结,并邮寄《个人存款证明》至乙方客户指定地址。存款证明到期后款项自动解冻,乙方客户自行通过乙方渠道向甲方提交线上II类账户内存款证明款项、利息转出指令。
(六)线上存款证明撤销
对于存款证明未到期款项尚在冻结中,乙方客户要求提前解除冻结、办理提现的情况,如存款证明书尚未签发,乙方客户通过乙方渠道向甲方提交申请存款证明撤销指令,款项解冻后,方可在线办理存款证明款项转出。如存款证明书已签发,则乙方客户无法在线办理存款证明款项提前解冻及提现。客户需携带身份证及原签发的存款证明书,到我行任一柜台办理存款证明回收业务。证明书回收后,款项解冻,客户通过乙方渠道向甲方发起资金转出申请。
第七条 宣传推广
除本协议有明确规定且仅为执行本协议之目的外,任何一方如需在其宣传材料、名片、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对方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域名、节目名称、网站名称、标志或其他任何对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内容,或需要以对方的名义或双方的联合名义对外进行推广、宣传、市场营销、广告、公告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商业活动,必须取得对方的正式书面授权。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上述规定而构成对对方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节目名称、网站名称、标志或其他任何对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对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的侵权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对方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对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一)一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协议或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
(二)乙方提供虚假的存款证明款项扣划指令的。
(三)乙方串通客户提供虚假资料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或陷于法律纠纷的。
(四)一方出现严重亏损或经营情况严重恶化的。
(五)一方出现重大法律纠纷,已对其正常经营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一方或其高层管理人员卷入重大诉讼纠纷,对双方合作关系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一方在金融机构、行业主管行政部门或工商、税务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八)一方通过各种方式为线上存款证明业务顺利开展设置障碍的;或擅自扣划、截留、挪用、占用客户资金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该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于15日内提出证明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政府行政行为或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致使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成非法、或无法执行、或履行方式等发生变更,则双方有义务按照政府行政行为的要求,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本合同的相关事宜,而不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 贰 年。协议到期若双方均无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 壹 年,并可依次类推以一年为周期多次顺延。若任一方有异议,可在协议期满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到期终止合同或者另行签署新的协议,尽管延续多次,本协议仍视为一个固定期限的协议,而不是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通过协商可签署补充协议。
4、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任何一方欲变更本协议,应提前30天向另一方提交书面说明。任何一方欲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经相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以下无正文)
(盖章) (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数据通信(无线上网)业务合作协议 篇31
服务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广告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为配合乙方栏目化妆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事宜
1、甲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为乙方提供化妆服务,用于乙方《幸福街18号》栏目的主持人及出镜嘉宾化妆。 节目播出频道:长春电视台新知频道
节目长度:45分钟;
节目播出时间:首播:20:00-21:00;
2、乙方提供如下权益:
1.在《幸福街18号》栏目四个断口中体现 主持人化妆由蓝梦学校提供(暂定)字样
2.在栏目片尾鸣谢中体现甲方招生信息,即甲方招生电话。
二、具体约定和责任
1.乙方需提前3天通知甲方节目录制时间,并由甲方安排专门化妆人员进行主持人及嘉宾全程跟妆。
2.主持人及嘉宾化妆所用化妆品由乙方免费提供。
三、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乙双方若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四、其他
1、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想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字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传真件同样有效。
甲方:
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数据通信(无线上网)业务合作协议 篇32
技术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盟,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促进科学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甲方广泛的市场资源优势和发挥乙方科研平台能力,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盟。
二、合作范围:
1多媒体软件,硬件的开发。
2产品的市场营销。
3网络工程。
4网络营运。
三、合作方式及条件:
1甲方以现有的市场营销网络及社会资源为基础,更进一步的开发市场潜力,逐步形成一个规范化,全国性的营销网络。
2甲方根据社会需求,收集和承接企业应用软,硬件的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