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通信(无线上网)业务合作协议(通用34篇)
(2)乙方在收到甲方警告后,若出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作。
(3)在中止合作协议后,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月的缓冲期,在此期间乙方除继续向用户提供服务外,乙方必须在其门户网站上显著位置发布即将服务的公告,并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客服工作。
4.在合作期间,若乙方出现违反《_________合作管理办法》的行为,甲方将根据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_________合作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六、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内容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违约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并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本合同项下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以对方的直接损失为限;任何一方均不对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第三方损失以及其他等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2.本协议所表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国家政策法规或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改变;战争、地震、火灾、水灾、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避免或克服的其他事故。
十、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协议将自动顺延壹年,顺延次数不限。
十一、附则
1.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3.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第一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不得利用中国网、中国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_____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网、中国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_____、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网、中国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_____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_____,_____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__________、_____,破坏_____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_____和封建_____的;
_____,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_____或者_____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四条?信息源责任单位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及业务正式开通后,应保证其所提供业务内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中国固定电话网、中国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
第五条?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信息源责任单位(盖章):_________?责任人(签字):_________
数据通信(无线上网)业务合作协议 篇20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推动双方业务合作,为客户提供更便利和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开展柜面通项目合作。为保证柜面通各项业务顺利进行,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愿意在共同遵循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开展柜面通业务合作。
二、甲乙双方愿意共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解决、恪守信用、长期合作”的基本原则,在柜面通业务合作的过程中,将对方持卡人视同本行客户,在银行卡业务方面提供优质而高效的柜面通存通兑服务,并维护对方的形象和信誉,尊重对方的制度和惯例。
第二条 合作事项
一、本协议所称柜面通项目合作,是指通过联网合作,甲乙双方之间在银行卡业务方面实现网点共享、柜面通存通兑的项目合作。
目前双方合作的银行卡仅限于借记卡。若将来变更合作的范围,双方应另行书面约定,所作的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本协议享受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所称柜面通业务,是指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则,甲乙双方互相开放按协议约定的营业网点资源,为对方个人客户办理柜面通存通兑金融服务。具体业务范围包括:
1、银行卡存款;
2、银行卡取款;
3、甲方银行卡与乙方银行卡间转账业务;
4、银行卡账户余额查询。
5、以上业务仅限于人民币业务。
三、业务清算。乙方应在甲方 分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作为清算账户,户名: ,账号为: ,用于双方柜面通业务资金及代理手续费的清算。甲乙双方柜面通业务的资金清算采取“实存资金、实时清算、头寸控制”的原则办理。实存资金、实时清算的前提是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余额需充足,由于乙方在甲方的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客户交易失败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双方联网接口程序规范。
2、甲方向乙方开放 全国 境内全部营业网点,并通过加强对柜台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已开放营业网点柜台受理乙方所发行银行卡的柜面通业务处理及时、准确。
3、在银行卡识别与受理、差错处理、对账及资金清算等业务方面,与乙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培训交流工作,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柜面通服务。
银行卡为甲乙双方发行的借记卡,柜面人员根据卡片银行名称等卡面信息进行识别。
4、密码保护。办理柜面通业务时,保证不将对方持卡人输入的银行卡密码存放在任何物理介质上。
5、业务凭证管理。办理柜面通业务时,使用甲方的存取款业务凭证,并负责对此类凭证至少保存15年,保存期满方可自行处置。乙方需要查询上述凭证时,应积极予以配合。
6、乙方在甲方的清算备付金不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相应金额的备付金。在乙方增加备付金前,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额度不足部分的柜面代理取款、转出转账等业务;对于甲方拒绝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实时进行监控,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
7、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遇对账不平,双方本着友好合作进行切实处理;对有疑问、对账不符的交易或其他异常交易,有进行查询的权利和查复的义务。
每日日终,甲方与乙方互发对账信息文件。在收到对方对账文件后,由各自系统自动对账,对账不符的根据以下原则由系统自动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1)现金业务以受理行的账务记载为准,发卡行应根据受理行记账的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2)转账业务以转出行的账务记载为准,转入行应根据转出行记账的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对由于特殊原因系统不能自动进行处理的。由甲方主办分行根据对账的结果与乙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手工调账处理。
甲方各分行对出现的对账差错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8、对涉及乙方客户信息情况保密。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或向甲方聘请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