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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精选31篇)

2024-08-17 20:08:17合同范本打印
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精选31篇)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规模:....

  c. 地震、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

  d. 所有港口、机场、船运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均遭拒绝;

  e. 工人罢工、工厂停工、或其他的劳工联合行动,影响了承包商和分包商履行其义务;

  f. 当事人无法控制、从而使其不能履行义务的其他任何意外情况。

  3.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他可将不可抗力和由此造成的延迟或妨碍情况通知另一方。发出通知的一方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及妨碍或延迟持续的时间免于履行或推迟履行合同。

  4. 根据本第款第3分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免于履行或推迟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了×个月,那么任何一方都可随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转让及分包

  1. 承包商有权按其惯例分包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部分,而不解除承包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义务。

  2. 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的权利、义务,或合同的任何部分转让或让与第三方,除非公司合并或改组。如出现此种情况,任何一方都不应毫无理由地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宣传

  承包商在作与本合同相关的宣传材料的散发或公开宣布前,应征得业主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日

  1. 本合同生效日为双方签字后,业主获得当事人双方各自有关当局的所有必要批文之日。

  2. 如果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天内仍不能生效,合同即被视作无效,除非双方另有商定。

  第二十二条 法律和规定

  1. 承包商应在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事务中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2.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和履行,应完全以×国的法律为准。

  第二十三条 完整合同

  1. 本合同是与约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它取代了以前所有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洽谈、说明及口头或书面协议。

  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合同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和英语起草,并以英文本为准,对方双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 按本合同发出的每个通知、同意、指示、命令或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发送方式有:向对方有关官员当面递交,或预付邮资航空传递,或通过电报、电传,或先发电报后信件确认。通讯地址如下:

  业主

  (地址)

  承包商

  (地址)

  2. 如果通知、同意、请求和其他文件发往某个海外目的地,在邮寄日后第×天应视作已经送交;如果发往国内目的地,在邮寄日后第×天视作已经送交。用电报、电传发出的通知、同意或请求应视作当天送达。

  3. 按本条款发送的所有通知、同意、批示或决定,应由有关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任何一方任何时候如欲变动收件地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篇31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与监理人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

  总投资: 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   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共计______个日历天。______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两份。

  委托人:              监理人:

  地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表人:(签章)         监理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珠市口支行营业室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20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设置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字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何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字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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