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信段室内模板施工安全协议(精选3篇)
1.开工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结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制,制订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并制订确保施工行车安全的对策、措施。
3.及时向甲方提供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安全信息等情况,经常保持与甲方的联系。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要积极配合,并确保甲方通信设备完好。
4.凡进行影响设备使用或行车安全的作业,必须提前三天以书面(电话)形式告知甲方,并在甲方安全监督(配合)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作业,否则对其行为所导致的一切安全问题负全责。配合时间为8:00~17:00(节假日、双休日协商解决),如需延长时间与配合人员协商解决。
5.做好责任区段既有设备、设施的巡养防和必要的安全防护工作,对现场作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对甲方提出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整改或停工通知书),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7.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同时加强对分包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8.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时,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包括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双方约定的条款,造成行车事故、险情,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并根据铁道部《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 〕 号)和路局、通信段有关规定的标准,对违约一方进行责任追究,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因乙方施工造成设备损坏或光电缆中断,赔偿标准为设备按每系统 万元赔偿,通信光缆按每根 万赔偿,通信电缆按每根8万赔偿。
七、安全保证费用及安全监督配合费用
1.安全监督(配合)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法,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 〕 号),路局《关于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的通知》(上铁建函〔 〕 号)、财务处财修函(〔 〕 号)等文件确定。
甲方户名:,账号: ,开户行:。
2、安全协议生效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安全监督(配合)费用。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一并执行。
2.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以提请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