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精选30篇)
上海市劳动合同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上海市劳动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 止.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执行起,前 个月为试用期(本条仅适用于新进人员).
试用期工资为本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即人民币 元.
第三条 乙方应将自己的工作经历,具有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如实告知甲方,乙方应无可能影响正常工作之疾病.
乙方应根据双方商谈的录用条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且保证其真实性.
第四条 双方约定,乙方从事 工作.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或生产具体情况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工作场所在仅在市区的变动,不作为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
第六条 甲方执行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1范文76小时.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灵活变动工作时间的安排,但应充分考虑乙方应有的休息时间;也可适当辅助记件计酬.
第七条 乙方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
第八条 乙方的记件工资标准以不低于平均日工资折算,多劳多得.
第九条 甲方发薪日为每月 日,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前一个月的工资.
第十条 乙方根据在甲方工作年限享受带薪休假待遇. 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为五天;满十年的不满二十年的为十天,满二十年的为十五天.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交纳如下保险费:
(一)养老保险;(二)医疗保险;(三)失业保险.
非本市户籍之外来人员依本市规定参加综合保险.
乙方个人交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参加保险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乙方工作应尽心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声誉. 工作中,乙方与同事间应建立基本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有本合同第三条作假情形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