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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本(通用33篇)

2024-07-13 22:50:17合同范本打印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本(通用33篇) 工程名称:甲方:乙甲方(总承包人):分公司乙方(劳务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6.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工计价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6.3负责工程技术交底、测量定位、试验检测、劳务工程检查验收,统一安排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及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

  6.4及时提供图纸、工艺要求,及时组织预应力管桩供应。

  6.5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分批次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6.6监督乙方的合法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6.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6.8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有权要求乙方随时增加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要求增加的人员及设备应于甲方通知后5日内进场,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6.9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并根据乙方施工能力,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工作量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乙方不得拒绝。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0向甲方提供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资质证书、保函及其它文书,并保证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劳务工作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身体健康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要依法与自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6.11乙方派驻工地代表或项目经理姓名,联系方式,乙方在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工地代表或项目经理,若确需变更必须经甲方同意。乙方的工地代表不能胜任现场工作,应甲方要求必须及时更换。

  6.12乙方签订合同的履约人必须坚守工地,亲自指挥生产施工,离开工地时应向甲方请假,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工地,违约并承担违约金 。

  6.13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月底前务作业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劳务作业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6.14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劳务作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劳务作业安全;承担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质量修复、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各种罚款;

  6.15按时提交各种报表、施工记录表格、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并及时递交甲方指定人员签收保管,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6.16做好劳务作业现场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应无条件修复,并自行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各种罚款;

  6.17乙方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劳务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人员、电力和机械事故,则所有责任和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18须服从甲方和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6.19乙方不得书面、口头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及甲方项目经理部名称对外进行经济活动。乙方在劳务作业时若发生劳动、租赁、买卖等合同债务、侵权责任,一律由乙方履行和承担责任;

  6.20乙方自行解决劳务作业人员食宿、乙方到位资金必须优先支付人员工资。如果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由于乙方未按时支付乙方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务报酬所发生的纠纷,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时支付劳务报酬;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付劳务报酬的,甲方将按照相关规定代付相关劳务报酬;发生纠纷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发生纠纷代付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费用甲方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回。

  第七条 、材料、水、电供应和机械设备使用说明

  7.1甲方及时组织供应质量合格的预应力管桩和桩尖至工地,乙方施工中需用其它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但质量必须合格。

  7.2本工程由甲方提供施工用电至施工区域范围内,其他乙方自带的电缆、配电柜等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八条、劳务作业验收

  8.1 乙方应严格按公路施工规范和甲方要求进行作业,要确保所完成劳务作业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8.2 由于乙方原因在质量检查中造成罚款或返工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包材料质量。

  第九条、劳务作业变更

  9.1 劳务作业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9.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劳务作业量,劳务报酬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9.3劳务作业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报酬。

  第十条、劳务报酬的结算与支付

  10.1本工程劳务作业无预付款,根据乙方劳务作业进度情况支付劳务报酬,每月结算一次,支付结算价款的80%作为进度款,施工结束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支付至90%,其余10%为质量保证金。

  10.2每期结算(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由乙方依据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的工程量列出已完工程量表交甲方工程技术、质检部门签认后交管理部。

  10.3甲方管理部门审核完毕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同时乙方确认。财务部门依据结算单支付进度款,同时扣清应扣的有关款项。

  10.4全部工作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乙方上交了全部竣工资料,办理完竣工和退场手续,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综合总结),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首先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最终劳务报酬,乙方的结算报酬送到甲方时必须在10天内审核完给乙方,超出时间10天后按乙方的结算数为准,乙方确认后,甲方再将劳务报酬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90%,剩下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余下的保证金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完给乙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①甲方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②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11.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①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②乙方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元/根的违约金;

  11.3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履行。

  11.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2.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方式解决争议: ①向合同签约地点: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1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部,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13.2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无法施工时,工期顺延,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14.1乙方劳务作业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如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甲方可随时责令乙方退场,本合同即提前终止履行,由乙方承担自身施工不力造成的所有后果,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责任、损失和费用补偿。

  14.2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4.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4.4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劳务作业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工程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结束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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