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共同合作经营协议(精选32篇)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本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律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30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____仲裁按照联合国1976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60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60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____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护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最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应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章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13、4按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的地址寄出后7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双方共同合作经营协议 篇18
本合同以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为一方和__________(以下简称外方)为另一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签订,双方共同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目的
1.1 中外双方同意在__________成立一个生产__________的合作企业,名叫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一个属于公司的_______________生产的_____。
1.2 公司应在中国__________注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条 合作的条件
2.1公司注册资本为。由中方提供土地、办公楼、厂房、必需的设施等,外方提供设备、机器、工具、仪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
2.2 合作的期限定为_____年,从公司开始正式营业之日起算。
2.3 在合同期间,双方按对半的比率负责公司的盈亏。
2.4 合同期满时,公司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而不用向外方给予任何补偿。
2.5 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税款,同时也享受合作经营企业免税和优待的权利。
2.6 在合作期间双方应建立一个联合管理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权能范围在第四条中规定。
第三条 缔约双方的职责
3.1 中方负责:
a.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b.为公司和工厂外籍的管理、生产、技术人员取得入境签证和居留、工作许可证;
c.向外方人员提供便利包括必需的生活、卫生设备;
d.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出口商品关税;
e.为公司和工厂雇请本地工人;
f.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项。
3.2 外方负责:
a.选派技术专家,并对设备的安装维修给予技术指导;
b.培训中方人员;
c.雇请外籍人员;
d.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联合管理机构
4.1 双方约定在合同生效后建立一个联合管理机构。该机构由_____名成员组成,每方各有_____名。主任来自中方,副主任来自外方。
4.2 联合权力机构是公司最高权力组织,负责讨论决定公司的发展方案、生产规模;审批公司的工贸计划、预算和决算、雇用和工资计划;决定公司的规模、机构、人员;委派和调动双方推荐的公司正副经理、工厂正副厂长;处理工人福利、奖金、处罚;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公司经理和工厂厂长
5.1 公司正副经理和工厂正副厂长均由联合管理机构任命以处理日常工作。经理来自外方,副经理来自中方。
5.2 在正副经理之下设立生产技术处、财会处、供销处。生产技术处由外方人员领导,财会处和供销处由中方人员领导。通过银行提款和付款,必须经双方会签。
5.3 公司各处的人员由双方分别推荐,报联合管理机构审查委任。
第六条 管理
6.1 公司应在中国银行*州分行开设外汇存款账户以处理用外汇支付的交易。
6.2 公司的会计制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利润和亏损按公历年度计算。资产负债表应于年终后半个月内做好,由联合管理机构批准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