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临时工劳动协议书(通用35篇)
乙方:(签名)_______
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生产临时工劳动协议书 篇4
合同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增强企业用工活力,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穗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招用临时工管理。
第四条 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
签订执行
第五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临时工,必须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用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指标;
二、被招用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的环境条件,劳保用品发放具体规定;
五、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奖惩规定;
六、双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具体赔偿规定,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存。在履行在确需变更劳动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履行。如发生纠纷,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统一由市劳动局制订。
招收管理
第十条 被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十六年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者;如从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开向社会招收持有本市区待业证的人员为临时工,并应直接到临时工户口所在地的区、街(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在本市区城镇内确实难以招到临时工的工种和岗位,用工单位或雇主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自行招用外地临时工。被招用的临时工,不得迁移户粮关系,并必须持有身份证和当地乡镇以上劳动管理部门证明。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或雇主招用外地临时工,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招用手续和交纳管理费,领取《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
一、中央、部队、省、市属单位,外地驻穗单位,到市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二、区属单位、私营企业,到所属区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三、街属单位、乡镇企业、个体户、专业户,到所属街道、镇劳动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外地临时工必须在被招收后三天内,凭《广州市外来人员临时工作证》到公安部门申报领取《暂住证》。如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解决住宿的,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到住宿地派出所办理手续;自行解决住宿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到住宿地派出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如实填报使用临时工人数。
第十六条 使用工单位要有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管理临时工。其任务是负责临时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技术培训;管理临时工的行政事务;处理临时工的纠纷和一般违章行为。
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临时工的工资,应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可采用多种工资形式,但不能低于本地区同类行业同等工种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国营企业临时工的工资,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凭用工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支付。
第十九条 临时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应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相同。
第二十条 临时工患病、因工伤残、退休养老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进场时,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临时工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后才能上岗位。
第二十四条 临时工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保健食品费用,应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工种正式职工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并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处理。
合同罚则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招收、使用临时工者,按管理权限,由市、区、街(镇)劳动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用工单位在招收、使用临时工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按违章招收、使用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二十元罚款。
二、视违章情节轻重,对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雇主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个体雇主,需要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生产临时工劳动协议书 篇5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同意雇佣 同志为临时工,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条 生产(工作)条件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 岗位 ,承担 生产(工作)任务,在合同期内甲方因调整生产(工作)任务,需要变更乙方的岗位和任务,乙方应服从变更,如乙方难以适应变更岗位和任务,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三条 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与劳动责任:
劳动时间: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报酬:甲方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乙方的技能,合同期内工资协商确定为:每月 元。试用期报酬相同(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不满不予支付报酬。
劳动责任:若乙方在工作中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照价赔偿。
第三条 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待遇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发给乙方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
1、 甲方为乙方办理每年60—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如乙方在合同期不满3个月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从其报酬中扣除相应的保险费。
2、 乙方在甲方工作年满一年,并同甲方签订了二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时,乙方可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并在返回后可报单程路费(硬座)。探亲假间,生活费照发,标准/月。
3、 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其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事假、病假超期旷工,全月累计超过4天以上的。
3、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已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因订立合同的客观依据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
4、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在试用期内的。
1) 甲方以暴力、监禁或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2) 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六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双方需要申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