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作经营协议书(精选32篇)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本协议双方签章后及时成立,为双方信守之合约。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高安市中山商贸城 乙方:
代表: 代表:
时间: 年 月
企业合作经营协议书 篇16
甲方:
乙方:
为发挥各自优势,搞好招商引资工作,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初步考察论证,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定如下合作意向,共同严格履行。
一、合作项目:
二、合作方式:
投资策划,直接投资或代理联系第三方投资。
三、实施步骤: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 日内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资料,向甲方上交投资调研策划费 元,委托甲方进行投资调研策划,撰写出招商引资分析报告,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提供投资商投资决策参考。若乙方已拥有分析报告或自备上述资料。将资料一式五份 日内交给甲方,并向甲方上交代理费 元,委托甲方直接代理引资工作。
2、甲方依据投资分析报告,自行调研选择投资或联系其他投资单位或个人投资。投资前再次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项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具体协商投资合作事宜,签定有关投资合同或协议,严格按协议投资管理运作。
四、投资方到乙方专题考察,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联系投资商投资成功,根据到位资金额度,依据运城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有关规定,收益方一次向甲方支付到位资金 %的`佣金和2%的奖金,同台交割,互不拖欠。乙方前期上交的策划费因已代乙方撰写了有关分析报告不退,代理费可从佣金中扣除。
五、合作期限:
共 个月。自乙方上交费用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合作经营协议书 篇17
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丁方: 身份证号码:
未方: 身份让号码:
甲、乙、丙、丁、未五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 ”餐饮品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上,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人: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 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乙方_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 _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丙方______ 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_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丁方______ 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_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未方______ 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_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 __年_ _月_ _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法定代表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__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到期,本合同作废,不能继续经营时,出资为零,如能继续经营,重新按原原合同执行,重新签定,如自愿退出各人出资比例为零,按剩余股东比例分配。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年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消费事项
合作人到店促进消费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约定事项,各股东消费正常现金买单。
第八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为合作负责人
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负责合作门店的财务
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负责合作门店的运营
第九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合作期间一律不可以入资。
(二)退资
1.在本合同五年中,一律不可以退资。
2.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3.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三).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⑤在经营中,有意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可强制对其执行除名。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由其它四人商议后作出决定,退资的比例零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未五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